2005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229号)中明确山西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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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标准:

(一)2005年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调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山西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4)1961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2006年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调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3)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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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0退休调资调多少

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9年12月22日山西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经省 *** 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1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2号),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在普调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等4类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本次调整养老金是连续六年调整中增加额度和增长幅度更高的一年。

这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6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对全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同时也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能够使全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分享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也有利于打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此次调整养老金,全省涉及退休、退职人员共计123万人,年需增加基金支出21.6亿元。国家和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一、今年山西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山西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

—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 *** )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原工商业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退职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准确把握和认真落实好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这次调整的基本原则和2008、2009年是一致的,继续采用了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二)今年的调整办法加大了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借鉴外省市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今年山西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我省的调整办法继续与退休人员缴费(工作)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3元的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准确把握好特殊倾斜对象。按照国家的批复意见和全国的统一规定,我省这次调整的重点倾斜对象仍是四类人员,即具有高级职称职务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提高了调整水平。此外对娄烦等44个艰苦边远县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加10-15元的养老金。

连续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人员更关心今后养老金如何调整的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已对六年连调后建立正常调整机制问题提出了要求,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这是完善养老金保险制度、惠及民生的长效机制。在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逐步缩小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三、几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市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集中力量抓落实。各市劳动保障局的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和 *** 步骤,抓紧组织实施。

(二)抓紧调度资金,尽快组织发放。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立即向市 *** 领导汇报,要及早调度、准备资金,并与社会化发放机构做好沟通协调。这次调整力度较大,资金需求量大,各地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增强基金支撑能力,以保证连续调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搞好宣传解释,正确引导舆论。调整养老金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重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保证这次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要及时收集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适当的、有针对性的作出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加强调度督导,确保按期完成。从现在到春节前,省里将对各地调整工作实施周调度,并对各地调整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市也要对所属市县进行调度,对进度较慢的地方要派出得力干部下去督导,确保调整待遇的顺利完成。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一定要把好事办好,为全省创造更加欢乐祥和的社会氛围。

春节将至,向长期以来关心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拜个早年,祝大家工作顺利,新春愉快!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楼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 *** 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 *** )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4)原工商业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42号)附件。 5、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220元的,补齐到1220元。 (二)退职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三)五七家属工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3号)精神,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_一_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社会或辽东保障金关于2010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和额度

山西省2010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标准山西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山西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 *** )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4)原工商业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42号)附件。

5、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220元的,补齐到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