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发工资需要等转正聘用以后吗?我山西长治的

按理是这么回事的,进入事业单位,你的工资就是靠当地财政部门来发了,他们发给你工资的依据就是那个聘书了,所以你的工资必须要有聘书才行。另外一个,你来你们单位,不可能单位也不管吧?这种情况更好是问下你们单位财务室,他们最清楚。不行就问你们负责人了。毕竟这么长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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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事业单位有聘用制干部一说吗?

近来百度知道上突然出现了一些关于聘干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的问题。这里说的聘干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 *** 干部”“竞聘上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 *** 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事业单位不向现在这么复杂;或者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部分事业单位如同行政机关一样,是不适宜使用聘干的。因此这一点并没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 *** 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才有了一点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 *** 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 *** 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一。

实际上此文之前,福建省与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决定“从即日起事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这项工作。据悉, 2002年11月,人事部召开的全国人才市场建设会议强调不得再开展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工作,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审批工作转移到 ***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此会议未见行文)。但是江苏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员聘用制试点后,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审批。而山东和山西等省份,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在违反中央政策,办理聘干审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规定工人“必须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种藐视中央权威,地方 *** 各自为政的局面,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颇为值得忧虑。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这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聘干,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或者重新参照公务员管理?我预计,还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其实际聘干的时间予以决定。很可能是某个时间点为界限(例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原参照管理单位的聘干可以过渡或者重新参照。之后聘用或者调入的,不予承认。

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员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行。套用网上的一句话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聘用制干部的 ***

聘用制干部的 *** 如下: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

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员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行。

扩展资料:

2015年 *** 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我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推进工作已有10余年。1999年召开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今后多数事业单位将推行聘用制度,对行政领导岗位,实行 *** 、任命、选举等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聘用制"将在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 彻底砸破"铁饭碗"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正式编制吗的职称怎么办?

是正式编制。

简单点来说就是事业单位招收合同聘用制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的员工。享受和事业编制的人员一样的福利待遇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但不是事业编制。试用一年合格正式聘用的意思是说试用期满合格者要签订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到期可续签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档案挂在人才中心而不是人事局。

聘用制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山西省]山西聘用制干部职称,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什么是聘用制干部_聘用制干部是什么时间取消的,取消后原来的聘用制...

聘用制干部是指:国家不包分配的电大、夜大、业大、职大、函大毕业的学生和计划外自费毕业生等原来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因具备一定的学历,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可以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使其在聘期内享受干部待遇。

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基本条件:

30周岁以下,职业中专以上学历,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或已经参加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可以申请办理在职聘用制干部手续。

聘用制干部办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原件、两张一寸像片、人事档案或《待聘证》。

(二)办理程序如下:

(1)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两份,补办手续的,还需同时填写《转正定级表》;

(2)单位聘用的,在“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加盖单位公章;

(3)按规定缴纳就业手续费;

(4)办理个人 *** 的需签订《委托人事 *** 协议书》一式两份。

山西省聘用制干部哪年取消

2007。山西省聘用制干部,2007年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取消”聘用制干部”。山西省指山西,山西,简称“晋”,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