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生育津贴2022最新政策

一.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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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营养与围产保健报销标准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报销标准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4.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之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职工产假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险申请报销材料

参保女职工属生育之一胎的(含婚后之一次流产)须提供以下证件及复件(A4):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发票;

7.剖腹产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顺产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人工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8.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门诊病历及医嘱单、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9.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10.《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11.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三楼工伤生育科办理。

生育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山西省卫计委关于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为在全省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晋政函〔2014〕1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再生育审批

双方或女方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一)审批主体。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审批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时限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晋人口发〔2011〕14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独生子女和其父母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要条件。

申请人符合两种以上再生育审批情形的,只按一种情形予以审批。

(三)特殊情况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父母无法补办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或唯一子女的,需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按照再生育审批程序允许其再生育,但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2、申请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须提供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同时,应提供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证明材料。

四、政策衔接

(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时间为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即2014年5月29日。

(二)在2013年11月12日《 ***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

(三)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单独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六)技术服务与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的问题

1、对于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再生育的,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单独夫妻以再生育为目的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不需继续进行鉴定;已鉴定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再生育。

(七)单独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等规定享受产假。

五、责任追究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二)单独夫妻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以“身边子女数符合再生育条件”为理由而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

(三)审批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按《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 *** 令第192号)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做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回应社会的关切,把握主导权、话语权,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搞好人口监测。建立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编制人口年度计划,合理划定人口出生规模,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做好风险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幅波动,确保人口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机构队伍,确保基层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的孕前优生指导和孕期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千方百计做好方便群众办证工作。

(五)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格再生育审批,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

本实施细则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6-6

[山西省]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山西职称评定新规

2010生的二胎能评职称吗

2010生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的二胎不能评职称。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二胎不能给升职称加分。按照规定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职称晋升有着严格山西省2胎政策和职称评定的程序,需要参加必要的考试,分数达标过线,并组织评比研究批准后方可晋升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