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资质和城市规划资质有什么区别
土地规划资质和城市规划资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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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如土地使用性质的划分。
2、城市规划资质是指对城市用地进行细部规划的资质,例如商业,住宅,广场。
3、土地规划先于城市规划,不同资质所对应的工作内容也不尽相同,城市规划算是对土地规划的细化。
土地规划乙级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扩展资料:
适宜性
土地适宜性是指一定地段的土地对特定、持续的用途的适宜程度。土地适宜性的差别取决于利用该地段所得效益与所需投资之间实际的或预测的相互作用,可以采用投入-产出的数量分析 *** 来估算。有的用途不限于生产方面,例如旅游、自然保护等,除经济效益外,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土地的适宜性只有与特定用途相联系才有意义。土地适宜性的评价是在土地潜力评价的基础上,联系某种具体生产对象的适生条件来进行。根据特定用途的适宜性,可对一定地段的土地进行评价和分级,用质量和数量来表示。
考虑到土地适宜性是指持续不断的利用,要联系到未来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如大规模地清除植被、发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块、新修道路、土壤侵蚀或环境退化等),以及从而形成的适宜性或限制性。因此,土地适宜性的分级分为两种:当前土地利用现状的适宜性分级和潜在的土地适宜性分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规划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如何引用
国土空间规划知识体系建构与运用
1. 国土空间规划知识体系建构国土空间规划是一项新生事物,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根据实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实务工作的开展提供知识支撑。《若干意见》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核心内容作出
2. 国土空间规划教学资源建设和运用确定知识领域后,按照“知识领域-知识单元-知识点”的结构开展知识图谱的建构和完善,逐步以知识点为单位向各高校院校、科研机构征集教学
3. 教学资源建设的未来发展教学资源库建成后,可直接作为专业教学和相关课程教学的内容,与教学方式 *** 改革相结合,初步建立并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的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
澎湃新闻客户端
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 - 政策解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技术标准体系”列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四个子体系之一,提出按照“多规
2. 突出问题导向。长期以来,有关空间类规划技术标准在支撑规划编制实施和开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和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不断深入,现行
3.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行动计划》既是近期国土空间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也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编制、修订、增补的行动方案,制定的相关标准将
韩城市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规划师相当于什么职称水平
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是司局级干部山西土地规划高级职称题库,等同于正厅级干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7号)山西土地规划高级职称题库,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山西土地规划高级职称题库:
(一)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农业部负责的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山西土地规划高级职称题库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 、交易和 *** 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 *** 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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