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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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山西省朔州农业学校山西朔州职称网,始建于1957年山西朔州职称网,校名为山西省朔县农业合作干部学校。1959年9月校名更改为山西省朔县农业学校。1973年3月,校名改为山西省雁北地区农业学校。1989年,校名改为山西省朔州农业学校。2007年4月经山西省人民 *** 批准,成立朔州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2021年1月学院官网信息显示,学院校园占地面积37万平米,建筑总面积15.3万平米,绿化面积15万平米,图书楼馆藏纸质图书13.6万册、电子图书20GB,下设有5个教学基层部门,开办有29个高职专业山西朔州职称网;有在编教职工216人,专任教师181人。

师资力量

根据2021年1月学院官网信息显示,学院学院有在编教职工216人,外聘教师20人。正式教职工中,有专任教师181人,其中副高职称46人,中级职称60人;双师型教师84人;有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名师2人、山西省学科带头人2人、山西省特级劳模1人、旅美学者2人,市委联系高级专家4人,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朔州市市级专家人,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成员11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朔州职业技术学院

满足什么条件能报考朔州市中级会计师职称

报考中级会计职称基本条件山西朔州职称网

1、坚持原则山西朔州职称网,具备良好山西朔州职称网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山西朔州职称网,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山西朔州职称网,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更多会计问题进会计网问答】

[山西省]山西朔州职称网,山西省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朔州怀仁人才职称评定在哪里评?

有些地方人才中心可以办职称评定,有些职业在其单位就可以申报。

朔州招标网介绍?

朔州招标网隶属于朔州市 *** 采购网(以下简称:朔州招标网)为朔州本市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 *** 性门户网站。朔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朔州市 *** 采购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 ***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 *** ,对商品的质量、 *** ***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 、设计、 *** 、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销售鲜活商品;

二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 季节性降价;

四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更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 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分割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 ***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 、设计、 *** 、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 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朔州市 *** 采购网网站:

朔州招标网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市府西街蒙银村镇银行6楼西

朔州招标网联系方式:0349-2220975

朔州招标网邮编:03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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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最近山西朔州招生考试网在线报名是什么性质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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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高应届 中专往届全日制对口升学,全日制专科院校专升本培训

学 制:2-5年(脱产 2年 函授2.5年-5年,其中高起本为5年 远程教育2.5年,在职研究生2年-4年)

朔州教师中级职称考试因作弊而作废,该教师第二年还能参评吗?

这个肯定是不能来年继续参评的,需要三年后才能够继续参评,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