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和成人高考有区别吗?
函授和成人高考有区别,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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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不同
1、函授: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一种学习层次,
2、成人高考:成人高考一般指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我国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教育,已经列入国家招生计划。
二、内容不同
1、函授:主要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利用寒、暑假或国定假日派教师到各地函授站组织面授和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另外几种学习形式是业余学习(夜大)和脱产学习(全日制)。
2、成人高考:成人高考同普通高考一样,是选拔人才的国家考试,只是由于本身的学习特征需要,才在学习形式等环节上有所差别,进行了一定区分。
扩展资料:
函授方式的特点:
1、函授只有两种学历,分别是函授专科学历和本科学历。
2、函授学历就是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符合招考院校的条件可以考研。
3、函授学历与脱产、业余学历一样,都属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国家承认、电子注册、 *** 可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函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成人高考的含金量高吗?有必要成考提升学历吗?
不高山西省文化厅成人职称文件,成考简单山西省文化厅成人职称文件,一些大型企业对于成考是不承认的。提升学历有好多 *** ,还可以自考, *** 教育,都可以。提升学历肯定是有必要的,但是用哪种方式,这个根据自己的情况,
如果不想操心,不想学习,没时间,不在乎含金量,稳拿证,就想着混个证,可以选择成考或 *** 教育
如果要求含金量,有时间,选自考。自考的含金量仅次于全日制的教育。但是有难度,必须每门都60才算合格,个别省份,对需要学位证的,可能还需要每门达75分以上才行
江苏省文化厅下属单位有哪些
江苏省文化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文化信息处)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起草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和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 *** 、政务公开等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拟订全省文化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艺术处(大型文化活动管理处)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承办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三)科教与产业处
拟订文化科技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指导行业协会工作;推进文化科技和文化产业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社会艺术考级,协调、监督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实施;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四)文化市场管理处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 *** 音乐美术娱乐、 *** 动漫(不含 *** 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 演出剧(节)目、 *** 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承担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动漫、 *** 游戏市场监管,指导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 *** 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 *** 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五)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对外文化交流处
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财务处
拟订文化经济政策;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 *** 采购、内部审计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文件中有补充条件的需要同时满足吗?
文件中有补充条件的不需要同时满足。
对于音乐、美术、体育学科补充条件的意思是:担任音乐或美术或体育,学科副教授
1、音乐学科补充条件: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美术学科补充条件: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1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化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3、体育学科补充条件: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专科院校1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1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山西省教育厅的机构设置
(高校工委办公室)
1、协助厅领导综合协调全厅的重要政务、事务工作。
2、安排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厅长会,负责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并督促检查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3、起草全厅综合性文件及厅领导交办的文字材料;对全厅上报下发文件进行初审和文字校正。
4、承办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要求检查处理的问题与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5、组织协调各处室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建议工作。
6、编印《山西省教育厅简报》、《山西省教育厅政报》和《山西教育信息》,承担有关教育战线的宣传报道工作。
7、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与接待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 *** 工作。
8、负责处理各种来文;管理机要文件和厅、委印章;管理文印、收发工作。
9、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保密及交安委工作。
10、管理厅机关各类档案;指导检查厅直单位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
11、承办、参与有关大型会议的组织工作。
12、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13、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防震减灾工作。
14、组织编写厅机关教育大事记、年鉴。
15、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人口普查工作。 (高校工委组织部、统战部)
l、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党建和统战工作。
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干部教育和知识分子工作。
3、协助省委组织部建设和管理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承担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专科学校副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承办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长、副部长的报批工作。
4、督促指导高等学校按期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督促检查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按时过好民主生活会。
5、拟订高等学校党员发展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做好组织发展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6、指导和协助高等学校制订党员教育规划,办好党校或业余党校,搞好党员教育。
7、指导高等学校的“争先创优”活动。承办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工作。
8、审查高等学校党委报送的省管以上干部及无党派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的入党材料,并向省委组织部提供审查意见。
9、指导高等学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统战、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高等学校做好来晋台胞和台属的接待工作,积极开展与台湾在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以及外事活动中的统战工作。
10、指导高等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非党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的工作。
11、建立健全省属高等学校重点统战对象和党外后备干部档案。负责考察、培养、选拔、举荐党外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外有代表性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工作。
12、指导高等学校的群众团体工作。
13、办理高等学校 *** 党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 1、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
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全省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文明学校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4、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
5、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管理、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管理工作。
6、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班主任工作,指导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
7、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和共青团、少先队干部的评选、奖励工作。
8、协助人事部门评审、表彰、奖励各级各类学校省级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德育先进集体。
9、指导省教育厅主管的各类出版物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校外教育及校外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承办“全省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11、承办各类教育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 1、拟订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来源计划。
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办理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的成立、调整、撤销、更改校名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工作。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办学,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专科资格,审批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晋设立的函授站。
3、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4、编制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单位教育事业费的预算和决算;申请、分配专项经费;分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和办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
5、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单位的基建投资,拟定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及省补普教的基建投资年度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6、负责监督检查教育系统建设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
7、负责高等学校重点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参与重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8、组织省级教育部门的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及人口普查工作。
9、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公用经费参考定额,并负责协调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
10、监督、检查地方教育经费(包括城乡教育费附加)、中小学校舍的使用、管理情况。
11、承办全省集资办学、改善办学条件工作。
12、负责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外汇使用计划和审批进口教学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
13、管理全省教育扶贫工作。
14、负责组织全省教育系统计划、统计、财会、基建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5、负责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和厅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
16、管理全省教育外资利用工作。
17、管理山西省人民教育基金。
18、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1、负责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
2、负责起草和审核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
3、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
4、对厅内和其它部门起草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6、负责教育普法、学校法制教育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7、审查复核有关处室和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负责组织听证及其它有关行政处罚工作。
8、负责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9、负责编制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10、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语言文字应用的地方性法律和规定。
11、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颁发的语言文字标准和法规。
12、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加强文字应用管理。
13、开展对语言文字工作干部和普通话、汉语拼音教学人员的培训。
14、负责各类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2、负责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重大科技项目。
3、负责重点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的建设工作。
4、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5、统筹规划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高等学校计算机 *** 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6、管理高等学校校办产业。
7、负责高等学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工作。
8、负责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和产业统计。
9、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10、负责指导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并实施宏观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补充规定。组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2、编制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负责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工作。
3、指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4、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包括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5、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和有关补充规定。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普通高中、初中(含职业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
2、提出全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意见,并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
3、组织全省中小学、职业初中、幼儿园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4、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的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地方教材。
5、指导全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
6、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办好示范高中和示范初中、小学、幼儿园。
7、指导中小学信息技术、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及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
8、负责管理全省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毕业和升学考试工作。
9、指导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幼儿园教学管理工作。
10、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11、牵头管理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和国有企业剥离中小学工作。
12、负责审批社会力量举办高级中学的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负责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初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13、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14、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园园长的继续教育工作。
15、负责教育学院的教学工作,指导全省教师进修学校的工作。
16、负责选拔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1、参与拟订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总体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
2、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的设置、调整工作。
3、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除“两课”、体育、艺术外)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图书馆建设工作。
4、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
5、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工作。
6、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成果奖励工作。
7、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负责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
8、负责部、省举办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的两级考试、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9、具体安排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图书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培养、培训等各种专项经费并负责落实和实施效果检查工作。
10、指导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工作。 1、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中幼师、职业高中,下同),提出有关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
2、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除外)、教师及校长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改革。
3、负责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进行评估。
4、审核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除外)。
5、指导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手段现代化建设以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政策的制定和对口招生工作的实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统筹规划与协调指导全省的成人教育工作。拟订全省成人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规定。
2、指导全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村成人教育工作。推动全省 *** 化技术学校建设。
3、指导全省各类成人高等(含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教育和成人脱产班,下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
4、指导全省的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育、教学工作。
5、负责全省成人高等、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考试、教学业务指导和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工作,办理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核和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工作。
6、审核全省各类成人高等、成人中等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工作。
7、宏观指导全省大学后继续教育、老年人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管理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的社会化培训与考核工作。
8、指导全省各类成人学校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评估和师资培训以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工作。
9、负责制定全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审批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
10、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负责规划、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非学历教育办学,负责学历文凭试点工作。
11、根据国家成人招生政策规定,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全省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
12、宏观指导全省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13、负责全省社区教育工作。
14、负责全省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1、负责拟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调查研究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制定中长期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贯彻实施。
3、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教学文件和评估标准,规划教材建设,组织开展教学评估,指导教学改革。
4、指导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5、指导学校体育课余训练和课外艺术活动;督促检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红十字”活动。
6、负责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场地、器材、设施配备工作和学校卫生所(院)的设备配备工作。
7、负责组织参加全国体育、艺术比赛、教师技术大赛等活动。规划、审批、组织全省性学生体育、艺术竞赛等活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和调研工作。
8、负责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及部分高等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协助招生部门进行高考体育、艺术测试工作。
9、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军训和“三防”教育工作(防空、防化学武器、防原子武器)。协助军区做好征兵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全省教育系统涉外工作。负责全省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2、统筹管理全省出国(境)留学和来晋外国及港、澳、台留学工作。
3、审核、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院校的聘请资格;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计划;审定应聘人选及工资待遇;指导聘请院校管理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和生活,定期对聘请效益进行评估。
4、负责全省各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派遣、管理和留学人员回国专项科研资助工作。指导山西省出国人员外语培训部和山西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工作。
5、审核、办理全省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合作研究,吸引国外留学生、外国专家、教师以及港、澳、台高科技人才短期回国或来华讲学和合作研究。
6、办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与国外、港、澳、台有关学校的校际交流工作;编报教育出访团组计划并组织实施;主办或协办教育系统在晋举行的有关国际学术会议。
7、负责全省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咨询。审批教育系统处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有关事宜。会同省公安厅审核、报批并指导检查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8、组织对外汉语教学;管理外国留学生。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教育部门委托的外事接待等任务。
9、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省教育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及涉外安全、保密教育。协助计财处审核中外合作办学涉及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10、承担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和承办山西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 1、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管理工作。
2、研究和拟定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高等学校后勤职工岗位培训。
4、指导高等学校的房改工作。
5、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生公寓和校舍设备维修改造工作。
6、指导高等学校伙食和校园周边房屋开发工作。
7、指导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8、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指导高等学校的校园环境和校容校貌的建设工作。
10、指导高等学校的医疗改革工作。 1、对下级 *** 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县(市、区)“普九”和扫盲工作组织评估验收。
2、对下级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3、对下级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省委、省 *** 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教育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影响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
4、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
5、依据督导评估结果,向省 *** 和省教育厅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提出对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的表彰建议)。
6、起草有关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和督导评估方案;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7、承办《教育督导与评估》刊物,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工作。
8、组织省督学进行督导评估工作。 1、统筹规划并归口管理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2、制定实施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法规。
3、制订实施培养研究生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4、组织学位授权审核。审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的硕士点。
5、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专业。
6、负责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7、负责设置及规划管理各种类型的专业学位。
8、审批、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9、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双学士学位班。
10、指导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和检查。
11、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评估。
12、承办山西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人员编制标准;负责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职数的审核、申报工作。
2、会同省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政策、规定。编制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3、审批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干部、工人的工作调动;负责高等学校、厅直单位聘用制干部的审批、申报、流动工作;制定并实施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用人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承办干部、职工的各种人事统计表报。
4、承办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处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高等学校、厅直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5、牵头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小学校长队伍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6、主管全省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落实培训规划。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7、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聘后管理工作。承办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工人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8、主管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9、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教职员工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评审申报工作,负责全省特级教师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10、指导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厅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11、承办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人事、干部政策检查落实工作;管理“农转非”工作;管理厅机关工作人员和厅直单位处级干部档案。
12、负责高等学校人事部门和厅直单位办公室正副职任免的报批工作。
13、负责全省支教助教工作及 *** 教师的选派工作。
14、承办厅机关、厅直单位下乡干部的抽调。
15、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统计。 l、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党员和工作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员的管理、教育和政审工作。
3、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负责厅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安排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6、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配合有关处室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7、收缴、管理党、团费,接转党、团员的组织关系。
8、配合机关有关处室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9、按党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11、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厅直文明单位的年度检查、验收、申报工作。
12、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
13、承办上级党组织、上级纪委和厅党组交办的工作。 l、监督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负责查办教育系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有关案件或提出处理建议。
3、对同级党组织及成员实行 *** 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4、受理党员和干部的申诉及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5、对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部门和党员及群众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向厅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省教育厅督促、检查、纠正教育系统的各种不正之风。
6、管理党的关系在高校工委的高等学校的纪检工作,指导党的关系在地市的高等学校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7、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党纪的教育。负责督促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8、会同高等学校党委、地(市)教育局党组搞好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
9、负责填报教育部、省纪委纪检监察年报,管理中纪委案件 *** 操作系统。
10、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教育厅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1、负责省教育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2、指导协调省教育厅管理的专科学校、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3、承办省委老干部局的业务工作。
4、承办厅机关、专科学校和厅直单位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审核、报批工作。
5、代管厅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人员。
6、负责厅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建设工作。
7、承办省老龄委的有关工作。
8、承办全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1997修改)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一切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其山西省文化厅成人职称文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山西省文化厅成人职称文件,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健康有益的方针山西省文化厅成人职称文件,坚持守法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各级人民 ***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不得批准在重要国家机关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贷款建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批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或者直接、间接参与经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三、各级人民 *** 应当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加强管理,将其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出现问题处理不力的,必须追究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文化市场稽查队伍,也可以建立群众性监督组织。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得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性消费。五、省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高档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征收特种娱乐附加费,用于扶持群众性文化事业建设。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山西省文化厅成人职称文件他们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七、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由河北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娱乐类《河北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领由河北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歌舞厅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八、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舞池面积、灯光亮度、音响强度、安全设施以及营业时间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并明码标价。九、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设置封闭式包厢。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搞色情活动;不准雇佣舞伴;不准进行有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表演;不准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料;不准接待未成年人;不准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者和酗酒者入场。十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理必须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注:本条中关于“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理的考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之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十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播放、演奏或者演唱的曲目应当健康向上,使用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发行的正式出版物。十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十四、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决定,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十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河北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河北省歌舞厅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被吊销《河北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河北省歌舞厅安全合格证》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注:本条中关于“重新申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歌舞厅安全合格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之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十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积级配合,不得阻挠和刁难。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从重处罚。十八、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应当严守法纪,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对以权谋私或者执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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