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初级工,中级工,助理,中级,正高,副高等职称怎么区分?

一、类别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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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中级工是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与职称没有关系,主要是技能工人。助理,中级,正高,副高等属于职称级别,职称的级别一般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有部分系列初级可分设为助理级和员级。

二、鉴定要求不同:

1、初级工:属于职业资格证书五个等级中的初级(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中级工:属于职业资格证书五个等级中的中级(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 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3、助理级职称:条件为硕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评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4、中级级职称:条件为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评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5、正高级职称:条件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6、副高级职称:条件为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其他评定条件人员。

三、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不同:

1、高级 *** (一级/高级职称):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难题;在技术攻关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2、 *** (二级/中级职称):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术和专门能力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人员。

3、高级(三级/助理职称):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难题;在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人员;具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参考资料来意:百度百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

事业单位工人职称

事业单位工人职称分山西事业单位工人职称: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高级 *** 。

事业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

事业单位的职称级别分十几个等级,正高级职称是1-4级。副高级职称的是五六七级。然后就是中级职称八九十。再往后就是初级职称了。

其中专业技术岗分为十三个等级 ,其中1-7级为高级岗位,8-10级为中级岗位,11-12级为初级岗位,13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的晋升是通过职称评聘来进行的 。正常情况下,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都是13级,而试用期过后转正定级的时候可以定为12级。

五大特征:

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 *** 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 *** 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山西省]山西事业单位工人职称,山西事业单位中级职称

事业单位职称有哪些?

事业单位职称一般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1、综合管理类(A类)

综合管理类主要适应于事业单位中以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为主的岗位,具体从事的是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2、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

社会科学专技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人文社科类,指经济、新闻、律师、出版编辑、公证员、会计、翻译、工艺美术、艺术专业(编剧,作曲,指挥、美术等)一般性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岗位。

3、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

自然科学专技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类,指工程、农技、统计、船舶、民航飞行、实验员、技工学校教师等一般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岗位。

4、中小学教师类(D类)

主要适用于中小学和中专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岗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称有高级 *** 吗

当然有。现在叫职业资格证书。2000年以前叫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2)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七、工资兑现办法

1、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经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 的,在学徒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兑现初级工工资;学徒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达初级工标准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转正定级、兑现相应工资。

2、其他技术工人,从确定技术等级的次年1月起兑现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更低档的,进入更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更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

执行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比照机关同岗位工资档次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后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相同档次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事业单位某工人现技术等级工资为中级工5档,晋升高级工后,应比照机关中级工5档人员晋升高级工后新确定的机关高级工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同档次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本办法下达前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现工资如低于按本规定确定的工资,从2003年1月起按本规定执行。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机关工人可将现岗位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人可将现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3、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已确定过技术等级并继续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可从调入之月起比照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末确定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直接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军人或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可先按不高于本单位同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发给临时工资,待确定技术等级后,再从次年一月起按本单位同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l、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考核合格确定技术等级后,由 *** 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1994年10月11日以前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已取得 *** 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经 *** 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复核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也可以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2、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以本人从事的主要工种岗位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相近工种的本工种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4、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从取得本技术等级《证书》当年起开始计算。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申报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计算至2000年,工作年限7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其在初级工等级岗位工作的年限也按5年以上对待。

2001年取得《证书》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项申报条件者,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2000年起计算。

复员军人直接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其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

4、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需要改变工种的,按管理权限经 *** 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在相近工种间改报。

5、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下年度可不培训,直接参加不合格科目的考核。

6、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聘任期间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的,只发《证书》,不兑现工资。待其解聘后继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时,再兑现工资。今后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时,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取得《证书》当年起计算。

7、长期临时工取得《证书》后如何兑现工资,由用人单位决定。

九、申报程序

市(地)、县(市、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工考核的,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一份,送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同级 *** 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工种分类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市(地)人事局审查,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汇总,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进行资格审查。 省直单位申报考核的人员,参照以上程序,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市(地)、县(市、区)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中级工、初级工考核的程序由市(地)人事局确定。

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