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哪些形式

之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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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工程、农业、民用航空等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进行评审。

第三条 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照专业,在实施评审的系列中,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委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就在全市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四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必须占2/3以上。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必须占1/2以上。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须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五条 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应由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审批,并报市职改办备案,区工程中评委直接由市职改办审批。备案材料应包括:组建专家库批复、评审权限及专业范围。

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其间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建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的批准机关组织在主任委员专家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评委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中评委(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2/3以上)。

在各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1/2以上)组成执行学科组,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中评委的执行委员担任。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中评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第七条 中评委应事先向其审批机关汇报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的花名册,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审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议。

第八条 中评委学科组应按照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重点对申报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是否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进行认真评议。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九条 中评委必须有3/4以上的执行评委出席才能进行评审。中评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申报对象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

中评委的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主任委员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条 中评委应及时向其批准机关汇报评审结果,经审核后,采用批复的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人事 *** 机构应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应及时更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并于每年6月前凭批复和更新后的数据库(附软盘)到市职改办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在评议、评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和学科组成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评审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委会,视情处理,直至取消评审权。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人社局下发批复文件和主管部门下发聘用文件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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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5-23 17:57:40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聘任的原则

(一)职称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岗位需要进行择优动态聘任,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更佳配置。

(二)单位制定职称聘任方案和聘任条件,明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程序规范,条件合理。

二、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备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职称资格,职称资格与受聘岗位工作相匹配;

(四)通过考试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考试报名条件规定的更低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八)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如卫生、教师、建筑、锅炉压力容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方可聘任相应职称;

(九)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其它岗位聘任条件。

三、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的程序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要有相应的空缺岗位,符合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执行。

(一)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工作程序及聘任有关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三)单位根据“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及聘任程序,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公示无异议人员,填报《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须报同级 *** 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岗位聘用和工资兑现相关手续;

(五)单位印发职称聘任文件,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四、关于职称聘任合同

单位与受聘职称人员应以合同的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职称聘期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3-5年,也可根据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周期聘任。聘任期满后,考核合格须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实行高职低聘、缓聘或解聘。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职称不得聘任

(一)违规跨地区、跨单位申报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未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取得的职称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晋升职称后在党政处分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基层定向评价取得职称调入到适用范围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关于职称聘任时间及工资待遇兑现

(一)职称聘任时间不得早于职称任职文件下发时间。

(二)职称聘任后,从办理岗位聘用下月起兑现相应职称岗位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按主要任职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七、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备案材料

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汇总表1式2份并附电子版(单位存档),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个人档案存档)、最新的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职称聘任公示报告、考试取得职称人员须另外提交职称证书及近4年的年度考核表。

八、有关要求

(一)在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1。

(二)从外地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考试 *** 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郑前取得的市外初、中级职称资格或省外高级职称资格。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职称资格确认,换发郑州市职称资格证书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聘任职称。

(三)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资格适用范围为同级基层单位。基层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乡镇副主任医师仅限于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农村学校中小学中、高级教师仅限于农村学校聘任。

(四)职称聘任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履行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相衔接,不得只评不聘,造成事实上的评聘分开。要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各级 *** 人社职改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2. 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

3. 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汇总表

[山西省]山西专技职称聘任,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岗位比例

岗位的比例设置为3:4:3

如果这个学校有30个高级岗位,可以有9位教师是五级岗位、12位教师是六级岗位,9位教师是七年级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山西专技职称聘任,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山西专技职称聘任: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的系数。

.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中级职务一,资格聘任一,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 1 2 3 4 5 6 7 ;

职称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收藏。

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细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社会化评审,企业自主聘任”的规定,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执业资格考评,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根据《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凡在公司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申请应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专业级别上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四个级别,从专业系列上分为工程系列、财会系列、经济系列和其他系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聘任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本级别聘任条件而满足下一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低聘;对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能力要求

(一)专家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研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理论、 *** 、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开拓能力,能够创造性的运用先进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复杂性技术问题,能够在工作实践和理论学习中提出独特的'、开创性的见解,是专业学术技术和行业的带头人。能够撰写高水平的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能指导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技术、科研、管理动态,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制定或审查工作方案,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实施方案的骨干力量。具有创新精神,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或重大问题,研究总结写出有指导意义或推广意义的论文。能够指导中、初 1级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具有专业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的业务知识,能够制定工作方案,独立开展工作并完成任务。自觉应用本行业的新技术、新理论,积极进行工作改进与创新。就解决普遍性业务问题,能够开展工作研究、调查研究,写出研究报告,撰写工作论文。指导初级人员工作和学习。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指定的具体工作任务。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写出总结报告。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二)能够履行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达到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要求;

(三)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四)在某一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取得与聘任级别相应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其中:

1、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职称,或通过北京市各级别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2、由外省市、各大部委、中央单位调入,已在原单位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3、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确实具备专业能力,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聘任:

(1)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某一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优秀业绩;

(2)学历、低一级职称、专业工作年限满足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各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条件;

(3)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优良。

第七条 职(执)业资格聘任条件

(一)持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岗位或相关岗位工作,方可聘任;不在本岗位或相关岗位的应不执行职(执)业资格聘任。

(二)持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资格注册在我公司的,方可聘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低聘或不聘:

(一)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差,业务水平低,达不到本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要求;

(二)不能履行本专业技术岗位所规定的岗位职责;

(三)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五)在履行专业技术职务时发生重大失误或错误;

(六)有违纪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或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则上不得跨系列聘任。应选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某一岗位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条 由其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符合该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聘任工作的组织

第十一条 集团及我公司成立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聘任领导小组,分别负责高级与专家级、初级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审批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组建综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以及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推荐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牵头并担任主任委员,由在各专业系列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有较高威望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任委员,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委员应取得该职称三年以上。委员会人数以5-9人为宜。

第十三条 为落实集团公司关于用人单位聘用权,公司成立以主要领导牵头、各专业系统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批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聘任意见。

第四章 聘任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聘任条件,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自主

申报,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到本人所在部门(或项目部):(1)《北京住总集团XX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一式二份;(2)职称证书复印件;(3)职称申报表;(4)论文;(5)学历证书;(6)低一级别的职称证书;(7)业绩材料复印件。

要求申报材料齐全、签名和印章完整有效、无修改或涂抹。申报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问题的材料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部门(或项目部)推荐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或项目部)对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要求进行审核,填写意见后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按聘任权限上报各级聘任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各级聘任委员会要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

二)人员出席才能开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就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和聘任条件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当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申报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才算通过。表决票由综合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宣布表决结果后,会议组织人员要认真填写“会议纪要”,并经到会全体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聘任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在充分审议聘任委员会提交的聘任意见的基础上,批准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十八条 通过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将《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聘任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年初进行,对通过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于下半年增加聘任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新一级别或新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聘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聘任。

第五章 职称津贴

第二十条 经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聘任领导小组聘任审定后,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职称津贴待遇(参照集团标准执行)。

享受职称津贴的人员,必须将相关证书交至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调剂使用,否则不享受职称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同时持有职称和职(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北京市及集团聘任条件的均可申请聘任,职称津贴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司需要,经聘任领导小组批准,也可适当调高职称津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持有职称证书但不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但可按下浮一档享受职称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有职(执)业资格但不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也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执业资格且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但不能在本公司注册的人员,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也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领导,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并组织修订。

拓展阅读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打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终身制”,逐步将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2、专业技术人员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平评价、双方平等、以岗择人、人事相宜、事职相符”的原则,按照“公开岗位、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方式进行。

3、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实行“民主监督”原则。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广泛参与,接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4、职责与权利相一致原则,使专业技术人员既明确职称,也明确职责、权利。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进步,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受聘人员一般应为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具备相应职称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承担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按不同类型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

3、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与岗位相符。

4、在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优先聘任。

三、聘用职责

1、初级职称聘用职责

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教研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及教育工作水平。

2、中级职称聘用职责

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教学评价在合格以上,教辅人员工作考核在合格以上,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并有一定成效。

3、副高职称聘用职责

(1)副教授

注重教学 *** 及教育创新研究,能够承担并圆满完成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评价良好以上,聘期内至少发表一篇达到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

(2)其它系列副高

以服务于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为主,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和本专业业务水平,圆满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聘期内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工作管理研究论文。

4、教授

注重教学 *** 和创新研究,能够出色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评价优秀,聘期内至少每两年发表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四、聘任期限

聘任期一般为三年。

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实行定期聘任。

五、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

2、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布的岗位职数,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递交应聘申报表。

3、审查考核

各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处。

4、确定人选、审核、聘任

由院党委会议审核各部门提出的聘用意见,充分讨论,确定聘任人选,并进行公示。聘任文件由学院统一下发。

六、聘后管理

各聘用部门应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各级别技术职务聘用职责要求做好受聘人员任期内业务等综合考核,聘任期满,经聘任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报学院续聘,否则予以高职低聘,直至解聘。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各层级晋级后首次聘用,升等竞聘按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