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和正科级各享受房改面积是多少

通常职工及干部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50-75平方米;科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60-85平方米;县处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70-100平方米;副局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80-120平方米;正局级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90-140平方米。

1、卖方

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办理时可授权他人进行代办)

2、买方

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委托书(在买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进行代办)

房改房交易流程是

1、首先,到当地的房改办政策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之后携带填写好的申请表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以及《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之后到市房产局公房科进行盖章。

4、接下来携带表格及房改房的相关材料到房改办办理,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产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5、用以上材料到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以及上市证。

6、这就完成了房改房的所有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各级领导干部待遇梳理:正部级住房220平方米

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住房标准

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住房标准是135平方米。根据规定,初级职称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中级职称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0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是135平方米。

职称享受几次分房山西省的简单介绍

职称或技能等级对应享受控制面积?

一般情况,省会以上城市高工相当副处,工程师相当正科。中小城市对应降低,比如在县城高工不可能与县长同等,但县城科级房子也不错了。现在不分房了,这个比例已没什么意义。

山西大学正高级职称工资

山西大学正高级职称工资是七千多。

根据山西官方资料显示,山西省师范大学,正高级职称可以享受三年的副教授待遇,一个月到手底薪加绩效是七千多。

山西大学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的一所普通高等学校,山西大学建校历史悠久,学术研究和教学质量较高。

山西省的房补怎么补

你好,这样补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核定、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单位职责

第二条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职责: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1)实行住房补贴前,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职工购买、租住住房及外单位职工购买、租住本单位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档案资料微机软盘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2)单位住房档案内容包括:单位自建住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情况以及居住户的详细资料。

(3)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工龄、工资收入、工作简历、夫妻双方现住房情况等。

2.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单位职工申请的住房补贴计划。

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

第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编制审批省直机关住房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条

房改配套银行按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共同筹集。

第八条

下列资金纳入省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财政和省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省财政每年480万元,省计委每年3000万元,该项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计委组织划转。

2.省直机关直管公房和统建宿舍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资金后的资金。

3.预算外 *** 调控资金每年1 000万元划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除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后的余额,根据补贴。资金需求量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研究划转。

5.省级财政新增预算。

6. *** 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下列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留存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单位原有住房折旧费;

4.预算外资金中按规定核定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遵循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核算汇总上报审批原则。

第十二条

由职工个人填写省级机关房改办制发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厅综合处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所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工龄、工资、职务(职称)、补贴面积标准、购租房情况、补贴资金量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各单位要再次张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工龄、职务(职称)、现住房情况、资金筹集等条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第十七条

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额补助;差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数额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来源合理负担。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下年度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后的补贴资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批复下达。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省财政补贴单位的住房补贴按资金供给情况和需求量直接拨入省级机关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分解记入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分列记帐。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部分也相应转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存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二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的财务收支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购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售房单位银行帐户、购房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修建住房时,需凭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需凭房屋租赁证及所在单位证明,每半年办理一次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

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发至本人。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 *** 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三十五条

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六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

第八章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职工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

2.未如实申报单位售房收入、未达标或无房职工人数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职务(职称)。

3.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要追回被骗取的该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并停止向该单位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第四十条

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以骗取补贴资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并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制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