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 *** 的引导、支持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 *** 采购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 *** 通过 *** 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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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够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企业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利于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

(二)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为能源革命提供技术支撑的;

(三)能够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建设质量的;

(四)能够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的;

(五)能够提高公共医疗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改善民生的;

(六)能够促进和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传承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的;

(七)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的;

(八)其他需要优先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支持开发区和优势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持续引导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通过 *** 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新服务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形成和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核心零部件。第十一条 省人民 *** 应当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交易服务平台,连接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发布国内外科技成果信息和技术需求信息,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运行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十二条 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制,规范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行业发展。第十三条 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培养技术经理人队伍。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 *** 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立完善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交易等服务。第十五条 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管理咨询等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 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中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供服务。

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独立或者联合建设中间试验基地,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程化、产业化试验。第十七条 引导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 *** 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技术、获取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山西省]山西职称成果转化,山西职称申报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第四条 企业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五条 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格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 *** 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转化应用第七条 省人民 *** 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应用:

(一)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及其他资源,并能提高利用效率的;

(二)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四)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五)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的;

(六)有利于优生优育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八条 省人民 *** 应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筹建中间试验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农业实验示范基地以及购置、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等所需资金,经省人民 *** 批准后,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十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同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协作,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农业试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单位多渠道筹集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资金。资金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投资、基本建设贷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研中间试验费、技术 *** 费、科技贷款等。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 *** 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体应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经国家和省人民 *** 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应扶持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单独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或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一)介绍、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山西山西职称成果转化,因居太行山之西而得名山西职称成果转化,简称“晋”山西职称成果转化,又称“三晋”山西职称成果转化,省会太原市。山西东依太行山,西、南依吕梁山、黄河,北依长城,与河北、河南、陕西、内蒙古等省区为界,柳宗元称之为“表里山河”。[1]

山西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山西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达三千年,被誉为“华夏文明摇篮”,素有“中国古代文化博物馆”之称。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东有太行山,西有吕梁山,山区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80%以上。[2]

山西行政区轮廓略呈东北斜向西南的平行四边形,下辖11个地级市,119个县级行政单位(23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85个县),总人口3610.8万(2012年)。辖区地理坐标为北纬34°34′~40°44′,东经110°14′~114°33′。[3]

山西:技术经理人纳入职称评审序列,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

技术经理人是指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或 *** 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初级职称为技术经纪人,中级和高级则为技术经理人。

3月24日,省 科技 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最新发布的《关于完善 科技 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创新 科技 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 科技 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有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全省将统筹布局建设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加快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提档升级。鼓励在省级开发区和各地市根据发展需求创建现代化技术交易市场。完善 科技 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发现和检验 科技 成果价值的作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入场交易。

同时,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和认定,持续推动我省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引导激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 社会 开展专利运营、 科技 评价、概念验证、技术投融资等专业化评价服务活动。

此外,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将 科技 成果评价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着重提升技术经理人成果评价能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聘用技术经理人开展 科技 成果评价服务,所需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太原晚报

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包括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保障等。第三条 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 *** 引导扶持、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体系和表彰奖励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以及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条件。

支持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鼓励国内外科技创新人才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以及任职、 *** 等。

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第七条 省人民 *** 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应当发挥 *** 、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

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以市场或者社会评价为主。第八条 企业可以通过人才和项目相结合、公开招标、设立省外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所需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第九条 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或者到企业 *** 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终止创新活动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科研人员在企业 *** 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依据。第十条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在编制计划内,可以自主设定科研岗位,自主公开 *** 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当根据科研人员的岗位特点,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机制和评聘分离机制。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对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人才直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目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当纳入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其他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等不宜开放共享的除外。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适当费用,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可以整合校内资源,建设科技产业培育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基地,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企业孵化服务。

中央到地方的一揽子政策激励大礼包都是什么?

记者近日获悉山西职称成果转化,作为收入分配改革七大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山西职称成果转化,科研人员群体正不断收获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揽子政策激励大礼包。中央层面,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明确,我国允许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 。地方层面,近日北京、山西、辽宁、安徽、山东等地密集出台政策,鼓励科研人员“下海” *** ,或者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专家表示,系列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结构,促进有竞争力的科研人员持续增收山西职称成果转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利好 激励政策大礼包密集发放

自去年以来,国家就在持续发放激发科研人员活力的政策礼包。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通过工资性收入、项目激励、成果转化奖励等多重激励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工作,激发科技创新热情。

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允许科研人员从事 *** 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此外还提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21个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出台《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再次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明确,我国允许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 。

国家层面的各项政策在地方不断得到细化和落实,近期多地更是密集发布关于科研人员的针对性激励计划。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即 *** 、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

山西省出台《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共计14项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此外,辽宁提出鼓励科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创新创业活动获得收入,允许科研人员适度 *** ,在企业 *** 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安徽也提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在开发区 *** 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可按照规定取得报酬。山东则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暂不转移养老保险。

 “钱景” 科研人员收入或再上新台阶

有关专家表示,随着系列政策的逐步落地,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结构将迎来巨大变化,并有望在收入增长上再迈新台阶。

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院务委员、研究员王宏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近期密集出台的上述利好政策来看,科研人员成为七大类人群中主要受益者,其中提到的鼓励科研人员“下海”创业或 *** ,对于推进科研成果转化,进而实现科研人员再增收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王宏伟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率仍然比较低,只有20%到30%。从国外经验来看,科研人员“下海”创业或 *** 对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效果显著。科研人员能够较好地把握科技前沿和技术的实用性,并将科研成果转化给中介公司或者企业,这对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作用明显。

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针对科技工作者的最新问卷调查显示,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工作者收入也有较大提升。

调查显示,近三成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超过50%。此外,76.1%的科技工作者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山西职称成果转化了收益,并且获得收益的形式多样,包括技术入股、期权、专利、技术 *** 或许可、奖金和其他方式,其中,31.2%的科技工作者通过奖金的形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成为诸多转化收益的主要来源。近半数科技工作者对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感到满意,其中,38.9%的科技工作者对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感到比较满意,10.9%的感到非常满意。

“不过,在科研人员成果转化专利 *** 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调研发现,科研劳动成果往往是经过三年、五年甚至十年时间才取得,但科研成果转化和变现往往是一次性的。有些科研人员反映,一次性 *** 变现对税收影响较大,有的科研人员收益甚至因此‘拦腰’砍半。多年研究成果一次性 *** 带来的税收问题对收入影响较大,这一点值得关注。”王宏伟补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程杰则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可能并不必然提高所有科研人员的收入,但是却必然改变科研人员群体的收入分配结构。其中有竞争力的科研人员收入会持续增长,另一方面,此前受到体制保护的部分科研人员也将面临被淘汰的压力。从整体上看,相关政策有利于科研人员效率和生产力提升。

 效应 创新创业积极性再获激发

专家表示,更重要的是,科研人员增收更多体现了知识价值,知识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不仅对收入分配结构改革是个重要转折点,也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当前出台的激励政策,一方面能提升科研成果转化率,另一方面也会因效仿效应和‘羊群效应’,对其他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起到激励作用。对于我国来说,未来不论是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还是进入科技强国,都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密不可分。”王宏伟告诉记者。

而在程杰看来,科研人员作为人力资本水平更高的群体,更具有潜在生产效率,以往因为受到体制约束,人力资源存在闲置浪费现象,当前出台的系列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人力资源潜力和提高配置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专家也表示,虽然国家和地方层面密集出台了很多激励政策,但目前不少单位出台的细则还不够,还没有实现所有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全覆盖。下一步还需要各个机构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并强化落实。

王宏伟还指出,在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中,政策扶持仍需加强,这主要体现在科研人员创业初始资金的投入。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来说,金融政策还需要创新。特别是在科研人员创业初期,风险基金的进入对于支撑科研人员创业是个重要保障。同时,目前我国创新创业还没有形成不同阶段的风险分担机制,下一步应该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程杰则建议,今后应进一步理顺科研人员和项目的公共属性与市场属性,应该走向市场的就让市场决定其价值和收益,不再受制于制度评价和相关约束,对于公共属性强的基础性研究则需要财政保障,不受市场干扰,也不宜由市场评价。

科研人员有市场了,可以大有作为,贡献个人更大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