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厅评审的职称证是属于单位评审的吗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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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成就的等级称号。职称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按不同的系列去划分种类,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等。其级别一般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有部分系列初级可分设为助理级和员级。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 *** 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 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二)牵头拟订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三)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评上高级职称没指数怎么办?
这说明题主所在的地区目前实行的还是“评聘分离”的职称制度。
我国的职称目前主要分为“评聘合一”和“评聘分离”,不同地方 *** 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各个单位的职称职数都是有结构比例的,假设结构比例是1:3:6,那么一个单位中,只有1个高级岗位和3个中级岗位的职数,而这对于职称的评审和聘用是有很大影响的!
“评聘合一”,就是 想要参加相应职称的评审也需要单位有相应岗位的职数 ,如果单位的中级岗位的职数都已经使用,那么对于初级职称的职工来说,是不允许通过参加评审的方式获得中级职称的。这种方式 将聘用时候的矛盾在评审时候就进一步激发了 ,单位没有职数,即便水平达到了也不能够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而“评聘分离”,参加职称评审只要职工自身条件符合就可以,与单位有没有相应职数没有关系。但是,这就造成了题主所说的问题,评上了高级职称,但是单位没有职数聘用,因此依旧只能领取着中级岗位的工资。
碰到这种情况是非常无奈的,只有两种选择 。一种就是等着等到单位占用了职数的同事退休或者调到其他单位去,然后空出岗位;另一种就是自己找关系想办法调到有职数的单位去。之一种做法需要时间,而且因为时间长中间过程的变数很大,而第二种做法则需要很强大的关系背景才能做到。
总而言之,现在的职称不是你有能力有本事就能评上的,而即便评上了想要得到单位的聘用又是一个难关,这也让很多专业技术人员感到无奈,不参与职称评聘不甘心,参与了还是不甘心!
按照我个人理解题目有点含胡不完整,现在评职称都是实行评定与 *** 分开,评上总比没评上好,至于聘用问题不解决只有等单位有指标不然你就另寻高就。
事业单位评上职称后,因为单位没有职数聘不上怎么办?
没有别的办法,只有等,等到有人退休了,或者死了,或者离职了,空出职数(指标)了,你才有机会能聘上,但这也要争,拼个你死我活,因为可能不只你一个人等。
现在这种情况很普遍,因为单位没有高级职称职数(指标),有的老师一直聘不上,甚至有的人等到退休也没聘上。
现在国家执行评聘分开的政策。就是不管单位是否有职数(指标),只要够条件就可以评职称。
对于学校医院这种人才集中的单位,很多人都会评上职称。但是新矛盾又出现了,评上职称了单位没有职数(指标),还是没用,只能等。
这样的话,显然压力很大,特别是对于高校和医院来说,人才集聚,高级职称的人一群,矛盾更加突出。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人事部门下放权力,高校、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内部聘任,超编所需工资,由单位自筹。
对于中小学老师,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单位没有职数(指标),人事部门又没给下放权力,单位也没有多余的钱,压根就没有内聘一说,那就只能等了。等到空出职数(指标),然后大家拼,各显神通,找校长,找领导,找关系,各种手段想办法聘上,但是毕竟职数(指标)少,等的人多,有的人可能等到退休也聘不上。这严重挫伤了中小学老师的积极性,老师们意见很大。极端的人一气之下,就想不开。有的老师工龄30年还是中级职称,实在是说不过去。
好在现在取消了计算机,英语,论文的限制,否则中小学老师评职称和登天差不多,难上加难。
但是职称好评了,怎么才能聘上呢?难道真的要等到退休吗?
没有指数如果你不想换单位的话,就只能等,等本单位有指数空缺了再说。要么就是找有指数的单位,考虑调过去,聘用。当然,别的变通也不是不可能。但感觉正常的就这两种吧。
本人也是,评上了副高,没有岗位,没办法聘任,只能等。制度就是这样!
中国干部级别职称有哪些
中国干部级别职称有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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