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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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27号 1986年2月28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自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 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山西职称评聘4个取消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山西职称评聘4个取消,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山西职称评聘4个取消,由于限额已满山西职称评聘4个取消,未收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竿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己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
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关于免试
人事部:职称外语拟扩大免考人群
人事部刚刚公布即将于4月份进行的2007年职称外语考试报名工作全部延期后,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完善职称外语考试研究课题组针对“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建议”昨天在人事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7日至2月16日,具体信息可以登录人事部网站。
改革拟定的免考人群
具有国家认定的留学经历、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标、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或译著、从事具有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专业、从事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工艺美术等专业、在本地区本行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长期在野外从事农、林、采矿、勘探等艰苦行业工作的、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职称外语大事记
1981年起职称评定与一定的外语水平有了联系。
1990年相应的外语水平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991年人事部下发通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
1999年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此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改革现状 有些省市部分人可免考职称外语
四省份已取消职称外语考试
贵州省人事厅2006年10月21日公布《关于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从2007年起取消中级职称必须考外语这一实行了20年的规定,包括新闻在内的22个高级职称也同样取消外语考试。这也是2004年以来山西、福建和江苏南京等地开始主动取消职称英语考试以来,地方人事部门对职称英语取消幅度更大的一次。人们从中不难嗅到职称考试改革的气息。
北京:五类人可免考职称外语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有5类人员可以免试外语。具体包括: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已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含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外语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称评 审。[全文]
浙江省人事厅:十一类人免考职称外语
新出台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全文]
以上内容的出处:
职称转评最新规定
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业的在职(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建筑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燃气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建材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生态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生态环境监测;
水利工程:水文及水资源、水土保持、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标准条件
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任职年限条件
技术员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期满1年。
助理工程师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期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聘任技术员满2年;
4.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技术员满4年。
5.对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至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
事业单位申报人须在岗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事业单位以工资表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或证书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关资格时间为准。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申报人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所学专业为设计学类(专业为: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包装设计)并从事建筑和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建筑学和风景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所学专业为林学类(专业为: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并从事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风景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
(二)能力与业绩条件
助理工程师评审,需要提供一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聘任技术员期间参与本单位建设工程方面的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1000字以上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申报人均须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和公需课程要求。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包括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调试、知识产权和日常安全教育等相关内容的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需提交近一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考核要求
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且任期内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限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其他要求
1.高技能人才申报要求:
在生产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执行。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要求: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专字[2020]25号)执行。
3.从机关流转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四、申报程序
1.坚持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逐级申报审核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
2.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3.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评审办法
评审采取专业答辩和能力业绩评判相结合,实行百分量化制,其中,专业答辩实行命题匿名制、现场公开答辩的办法,满分60分;能力与业绩评价满分40分。实行末位淘汰,综合淘汰率不低于20%。
六、材料报送及评审安排
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材料报送采取 *** 预约形式。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做好材料报送工作(详见附件),并安排专人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报送的方式进行。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后退回。
参加上年度评审答辩未通过者,申报参评时须提交符合要求新的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的材料。上年度综合评议未通过者,若无较明显的专业工作新业绩,本年度一般不予受理申报。
职称的评聘分开
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职发[1991]7号
发布日期:1991-4-25
执行日期:1991-4-25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现将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研究探索少数专业系列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二、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人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生医疗机构;少数特大型、大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人员的副高级职务层次实行评聘分开,即高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卫生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一)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魄力;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二)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人事部。省、部属高等院校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十个事业单位和十个大型企业进行试点工作。
六、评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硬化评审标准条件,严格考评 *** 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目前评定任职资格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15%以内,具体数额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评审结果必须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七、试点单位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管理,严格区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任职资格只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表明具备担任某一职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与工资和待遇挂钩。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比例和任职期限的岗位,由行政领导择优聘任,在任期内领取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对无理取闹者,人事、职改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评聘分开试点工作的领导。对首次评聘工作已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符合上述要求,搞得好的单位,可予以认定,进一步完善健全制度。对一些以评聘分开为由,任意扩大评聘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要令其停止并取消其评审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九、实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通过严格的考核,真正做到择优聘任、竞争聘任、优上劣下。对获得任职资格、因岗位已满不能受聘的中青年骨干,要鼓励他们到需要人才的地区或单位任职。也可以实行有领导、有组织地到需要人才的单位去 *** 。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机构改革是否会对中级职称的聘用带来影响?
本次机构改革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实施方案已经明确发布了,可以看出来其实 对于职称聘用没有什么影响。
这次机构改革,针对的主要是党委和 *** 的相关部门,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 调整优化党政机构和职能,对于事业单位没有很大影响。 与职称有关的改革主要是现在全国都在推进的分类事业单位改革 ,不过这个改革的主要目的是 根据 社会 功能的不同 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在改革中, 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 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单位中的部分人员会转为行政编制, 行政机构中就不需要职称了 ,因此中级职称也就不能聘用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将转为企业,在企业中就没有职称聘用了,但 部分企业中有职称是可以增加工资的 ,部分企业职称是没有用的。
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 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对这些单位的人员改革对于职称聘用并没有影响。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肯定会对职称的聘用产生影响。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所有事业单位将全部完成分类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取消,根据职能需要改行政或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改公益;公益类事业单位主体保持现状,部分职能相近的归并整合,少部分主要职责是经营或收费的,改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部改企。几类事业单位改革共同方向就是精简,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该合的合,机构和编制都会比以前减少,对职称岗位也会造成冲击。
1、单位不涉及合并和职能划转的,岗位不变,职称聘任保持原状;
2、单位涉及到职能划转的,相关岗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划转到新的单位,岗位数量不减,职称聘任不受影响,如若岗位减少,将按照新的岗位需求重新竞聘职称人员,或出现不能继续评聘职称的案例;
3、单位归并整合的,先前的职称岗位变动会比较大。比如两个单位合并,本来各有10个中级岗位,合并后可能只有16个中级岗位,原来就有4个中级职称无法聘任到岗,职称竞聘会更加激烈。
机构改革对事业单位和岗位都会有新的要求,不过无论怎么改,稳定是之一原则,改革不会简单剥离干部编制和待遇,造成新的矛盾。因此,职称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即便没有聘任到岗,按规定也会保留相应的职称待遇给予过渡,待岗位出缺续聘。在重新聘任到岗前,工资待遇不变,但因为无法聘任到岗没有任职经历,对于职称的下一步晋升会产生一定影响。这是机构改革对职称人员无法到岗最直接的影响。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职称的聘用是有影响的。
大家知道,职称聘用和领导配备一样,都是有职数或岗位要求的。每个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岗位设置规定,比如,有的单位只设置了两个中级职称岗位,那么该单位只能有两人可以聘用为中级职称,其他人就算通过了中级职称资格证书考试,也是不能聘用的。
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肯定会影响岗位的设置,也就是影响职称的聘用。机构改革后,单位会根据新的职能重新设置岗位,而不是简单的把原单位的岗位想加。比如,A单位改革前设置2个中级职称岗位,B单位改革前也设置2个中级职称岗位,如果A、B两个单位因机构改革合并了,那么合并后的单位会重新设置岗位配备,而不是简单的将A单位原来的2个岗位和B单位原来的2个岗位相加。并且,更重要的是,如果单位合并了,岗位设置并不会增多。而相反,合并后的单位人数更多,竞争更激烈。
不过,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已经聘为中级职称的人员,有可能仍然保留原来的职称,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逐步进行消化。
总之,机构改革对职称的聘用是有影响的,只不过有的地方掌握的政策多少会有区别。
机构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是否会有影响,主要是看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精简机构和编制,优化服务,提质增效。机构和编制少了,相应的职称评定比例构成的基数少了,职称名额也就少了,这是一一对应的。但从事实上来讲,事业单位改革,受影响最小的是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由于他们承担的是公益服务和行政支持辅助职能,编制和职称都不会受到冲击,只是原来的单位和岗位可能会发生变化而已。
真正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使用。按照2017年通过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规定,高校取消编制,只保留事业单位属性,这部分机构中的正式在岗在编人员,其原来使用的编制会被回收,不再使用,人员管理实行聘用合同制,编制也实行备案管理制。
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包括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内,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者随企改制,对个人前途影响较大。
3、部分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剥离整合,成为管理类事业单位,原来执行职称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岗位限制,要么调整到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要么失去职称工资,执行管理岗位。
除以上三点之外,机构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影响不大,反而由于职称改革,不仅门槛降低,更趋于公平合理,而且基层医务人员、中小学教师等队伍,随着职称评定的改革和倾斜,会收到许多福利政策,比如满足一线基层工作时限要求,评、聘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甚至一些基层专业技术岗位满足一定年限就可以直接晋升更高一级职称待遇。这些政策,已经在山东、湖北、辽宁、黑龙江、宁夏福建等六省试点,将来有望全国推广。
本次机构改革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实施方案已经明确发布了,可以看出来其实对于职称聘用没有什么影响。
这次机构改革,针对的主要是党委和 *** 的相关部门,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调整优化党政机构和职能,对于事业单位没有很大影响。
与职称有关的改革主要是现在全国都在推进的分类事业单位改革,不过这个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根据 社会 功能的不同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在改革中,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单位中的部分人员会转为行政编制,行政机构中就不需要职称了,因此中级职称也就不能聘用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将转为企业,在企业中就没有职称聘用了,但部分企业中有职称是可以增加工资的,部分企业职称是没有用的。 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对这些单位的人员改革对于职称聘用并没有影响。
起初的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当情;所以国家需要加大力度改革!
我觉得还是有影响的
已经聘用的话,机构改革后单位有变动,岗位、专业都不一样,会不会继续聘用都是个事
解处职称,按能力大小晋级,职称不合理
职称不是最主要的,关键看个人是否真有实力。将来,用人看重的是品行和能力,至于对中级职称评审是否有影响,实在是不好说,请大家拭目以待吧。
职称评定什么时候取消?
各级各类教师职称评定短期不会取消。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即“评聘分离”,职称的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聘任的岗位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务;而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则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标识,简称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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