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怎么才能上山西太原户口

外地人几种迁入太原的方式,下面介绍5种常见的方式及对应方式要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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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

2、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3、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4、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5、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户口迁入

办理材料

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申报材料列表:

1、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市或各县(市、区)人事局盖“毕业分配”章];

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3、市或各县(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申报材料列表: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派出所的父母、子女关系调查核实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凭亲子鉴定;

4、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申请;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5、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迁入申请;

2、社区民警意见;

3、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太原市公安局

地址:侯家巷19

*** :(0351)2023011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区分局

地址:昌盛西街65号

*** :(0351)7176911

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

地址:坝陵南街11号

*** :(0351)3238256

参考资料:

太原公安局 户政管理

[山西省]山西职称迁户口,山西省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太原户口迁移

你属于 直系亲属投靠:具体如下:

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属外地户口的应准予落户。属父母投靠在并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

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山西怀仁户口迁出要什么东西

山西怀仁户口迁出要以下材料:

1、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3、人才引进,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山西迁移户口需要本人去户籍所在地吗

公民迁移户籍,可以有当事人自己办理,也可以由户主办理迁移户籍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