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之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实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执业保险、收费公示、赔偿责任等制度。第七条 律师应当加强品德和职业修养,努力钻研和熟练掌握执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敬业勤业,应当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省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九条 律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条 律师可以担任各级人民 *** 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律师参与的经济活动,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参加。

受聘律师应当积极为依法行政和重大经济活动的依法运行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事人指明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予以满足。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收费标准除 *** 定价和 *** 指导价外,其余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等相关证件。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认真、及时地收集与其所承办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律师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十三条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依法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次数、时间不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需批准的除外。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拒绝安排会见或者会见中设置障碍影响办案的,律师可以申请羁押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督促解决。第十四条 律师依法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羁押机关应当及时转送。第十五条 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有决定权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律师复制有关材料,应当交纳工本费用,有关机关应当出具合法收据,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复制包括复印、翻录、照像、下载等。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秩序,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第十八条 律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申请变更开庭时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考虑。

人民法院未按法定期限通知律师出庭,律师对此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考虑或者变更开庭时间。第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 *** 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二十条 律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对律师提交的有关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签收手续并入卷。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或者 *** 意见,法庭应当记录在案。

[山西省]山西省律协律师职称,山西省律协律师职称评定

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及执照后的律师是什么职称

如果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山西省律协律师职称,没有人事律师工作山西省律协律师职称,就不能叫律师山西省律协律师职称

如果取得资格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律协考核通过,取得了律师执业证,那么就叫执业律师,或者就叫律师。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的周杏梅荣誉

1990年3月 被山西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 *** 律师

1999年 获太原市青年十佳律师称号

2000年9月 获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山西省首届《律师管理与发展论坛》论文优秀奖

2000年10月 获山西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一等奖

2000年10月 被山西省司法厅授予山西省功臣律师荣誉称号

2003年7月 被山西省司法厅评为优秀 *** 员

2003年9月 被山西省司法厅授予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先进个人称号

2003年10月 被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授予山西省先进律师称号

2003年11月 山西省律师协会授予在担任山西省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期间,为全省律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奖

2005年5月 山西省律师协会授予光荣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周年荣誉称号

2006年1月 被山西省司法厅授予在2005年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律师

2006年10月 被山西省律师协会授予山西律师2005年大会论文一等奖

2007年 被山西省 *** 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2008年5月 为地震灾区捐款十万余元,被山西省政法界誉为学习的榜样

2010年6月 被山西省司法厅评为优秀 *** 员

2010年5月 为西南旱灾捐款捐助大米,被沪西县永宁乡人民 *** 、太原电视台、陕西电视台、云南电视台和成都电视台经济咨询服务频道联合授予荣誉证书。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2)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山西省律协律师职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可不经实习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服务机构 *** ;

(三)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或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公职律师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对于拒不参加教育培训、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或拒绝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带头遵纪守法。公职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公职律师工作证应予吊销: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公职律师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不主动提出终止执业申请或不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告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单位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工作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申请人系新调入单位现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申请人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六)新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八)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六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八条 公职律师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不经实习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

(三)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四)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五)居住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执业地者提交,交原件校对);

(六)执业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八)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退休人员不需提交);

(九)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相同);

(五)申请人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相同);

(六)申请人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试行。试行之后,本办法的规定与司法部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司法部的规定为准。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xxxx,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律师毕业,xxxx年12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日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指导老师及本所同行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本人对律师职业有山西省律协律师职称了一个新的认识,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继续锤炼自己,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律师。现本人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申请执业。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我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中国律师的级别

中国律师的级别分为:

一、律师助理。成为律师助理的条件是:

1、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四级律师。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成为四级律师:

1、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3、高校法律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4、高校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律师助理职务二年以上,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三、三级律师。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成为三级律师: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担任四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律师工作四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4、本科学历,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5、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十年,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6、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十五年,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四、二级律师。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成为二级律师:

1、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且有2年从事律师职务工作的经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律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法学或其他学科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其中含法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并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三级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包括法学或其他学科)毕业、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三级律师职务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律师专业工作20年,其中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担任三级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5、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在律师实务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家级优秀律师、省级十佳律师或国家级、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6、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在律师业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具有较重大价值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司法部或全国法学会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的主要贡献者。

五、一级律师。下列为成为一级律师的条件:

1、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2、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扩展资料:

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举行的,以法律专业知识为考试内容,允许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人员报考,旨在测试参试人员的法学专业知识水平,为律师行业遴选法律专业人才的国家专业考试。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司法部负责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一般在每年九月的第二个周末进行考试,连考两天,分别考查四个试卷。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考试满分600分,通过分数线定为360分(特殊地区另行公布),通过考试后,即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工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A、B、C证的区别: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律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