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山西省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审是怎么回事呢? 可不可以通过网上,如果不能的话,需不需要上课

(1) 山西省2013年度会计人员 *** 继续教育课程从6月1日起开通运行。包括12门必修课和九大类6 门选修课,全部为广大会计人员开通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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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省会计人员 *** 继续教育从2012年开通运行后, 我省陆续有8个市、32个县区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的会计从业人员可以通过 *** 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 年审由网上学习,或面授学习,网站由,山西财政局指定网站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到山西省当地财政局审核.

(4) *** 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为每人80元/年 (50网上学习

1、登录账号后点击“进入学习中心”。

听课。一旦开始正式学习某一门课程后,就必须听完该门并通过考试,才可学习下一门的课程。

在听课过程中,每门课程的大约每十五分钟会弹出问题,答对问题后,方可继续学习,如果不回答问题,计时将会停止。

随堂考试

1、学员听完每门课程后会有随机的五道题作为随堂测试,答对三道视为通过。不限答题次数。

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朔州市财政局  12-09 【打印】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 *** 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 *** 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 *** ,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 *** 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 *** ,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二)(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同时废止。

初级职称评定要求

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根据初级会计考试规律,在进行初级会计报名条件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初级职称评审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明类

1、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审核时初级会计考生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且身份证必须是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部分考区审核时会要求大家携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审核时原件检查后发回,复印件需上交留档。

2、现役军人报考提交军官证、士官证(各地政策不一)。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需提交本人的高中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

在户籍或居住地报考的考生,需提供户籍证或是居住证,具体标准各地不同。

四、报名信息表。

部分地区要求考生本人签名并经所在单位或学校加盖公章(各地政策不一)。

[山西省]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山西职称证

山西省初级会计考后审核什么时间?

综述:2020年度山西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后审核事宜还未公告。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实行中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安排:

初级资格考试于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75分钟,《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0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山西初级会计需要考后审核吗

参加山西省初级会计师考试需要进行考后审核。

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公布的初级会计考试通知可知,2022年山西省初级会计考试资格审核推行考后审核。待考试成绩公布以后,山西初级会计成绩通过人员需在允许时间段内携带所需材料参加考后审核。

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初级会计资格证。具体的考后审核时间、地点、流程、所需材料等信息请前往“山西省财政厅”官网或“会计之星”网站查询。

初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人事部统一印制颁发的初级会计资格证书,证书是由人事部和财政部盖章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通用,没有地域限制,但全国省份领证日期是不一样的,详细日期大概是在成绩出来后3个月开始。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的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审核流程

【导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会计职称考试中最简单的,要求一年内通过初级会计和初级经济法两门课程。网报成功后,带上学历证、身份证和会计证到当地财政局现场确认即可。简单说就是审核你的报名信息是否属实,比如看你的毕业证书是否是真的。审核方式有网上审核和现场审核、考后审核。考生们不用太担心的。为帮助大家顺利的通过审核,今天我们就来说说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审核流程,希望能帮到大家!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审核流程

1.打印“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由所在工作单位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上审查盖章。

2.携带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4.“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原件。

5.一寸照片(具体张数和要求请以当地官方政策为准)

备注:部分地区需要考生亲自去现场(部分地区现场审核需要采集照片和指纹,所以要亲自去现场,请以当地官方政策为准)

以上汇总了现场审核需带物品,各地审核要求不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信息为准。

每个地区审核标准不一样,但大方向是一致的,主要审核也就是我们的初级会计报考条件。

之一审核学历,报考条件明确规定了,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或者同等学力,这里同等学历可以是中专,高职或者普通技校。

第二审核属地选择,我们的属地原则主要有三方面,学籍地,这个主要是针对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的;工作地,就是你在报考地所属区域工作;如果你既不复合学籍地,也不符合工作地,那你就要符合户籍地了,也就是你要持当地户口。

接下来,我们看地方审核差异部分,比如北京,属于考前审核,除了审核学历,属地原则,还要看你有没有居住证,居住证现在北上广都不好办,前提都有交满社保多久。比如浙江,报考时候需要上传学历证书,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信息,还有就是居住证证明。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哈。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分享的关于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审核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在即,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一定要提前做好复习计划,提前进入复习,合理的利用复习时间,高效的进行备考,顺利的拿到初级会计证。

初级职称评审多久可以下发证书?

从交资料到拿证需要2-3个月时间。为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主要业绩和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主要材料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申报相关要求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

1、申报对象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审需要达到的年限不一样)

(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3、评审需提供材料:

(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申报程序及手续:

(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发放《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空白表;

(2)本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

(4)市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

拓展资料:

什么是职称山西省初级资格职称审核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反应各行业各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提高福利津贴最有效的凭证,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取得职称证书还可用于挂* 获取经济报酬,用途甚广。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