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从事文物工作能走文博职称吗
能。文博专业人员有望参评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4级职称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不从事文物工作能走文博职称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即可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其中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正高级(“教授级”)职称对应岗位为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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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职称有哪些
问题一:文化馆专业技术人员评职称的名称有哪些 文博系列,馆员职称
问题二:我是群众文化助理馆员职称,如想取得中级职称,有哪些相关专业可以通 简单而言;年限/学历等硬条件达标后,
软件需要的是:需要本年度省级论文1-2篇,优秀论文奖1-2个(这个市级都可以但需要是本市的)。一本专著出书(这个比重比论文大)。
三、馆员
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文),经考察证明能够承担官员的职责。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两年左右;
3、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第二学位证书担任助理馆员二至三年;
4、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四年以上。
第九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一)文献信息开发专业: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文献采编专业: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 *** ,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读者服务专业: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各种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 *** (含传统手工 *** 和计算机检索 *** )为读者进行服务。
(四)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项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二、任现职期间,须独立或作为之一作者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2篇。
(二)在市(州、地)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本款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下单位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三)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优秀论文奖或地厅级图书馆优质服务奖。
(四)获市(州、地)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级科研成果优秀奖。
(五)主持编写二、三次文献(十万字以上),使用效果好。
问题三:群众文化馆员职称评定条件 群众文化评审条件,群众文化职称资格条件,群众文化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很多作者迫切关心的问题。根据我们所掌握的群众文化职称文件以及多年以来的群众文化职称论文发表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位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7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
2、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并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7年,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6年。
(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1、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负责策划组织6次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
2、有很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市级4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制定并主持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完成2项本专业重点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
3、有很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2部戏剧、音乐、舞蹈类大型作品,或1部中型作品和10部小型作品;
(2)50件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3)2部长篇小说,或4部中篇小说,或3部诗歌、散文集。
4、有很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10万字群众文化专业培训教材。
(二)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
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2项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
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
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或3次三等奖,或3次省级一等奖;
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的2次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或2次全国优秀辅导奖,或3次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或3次省级优秀辅导奖,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全国性评奖1次一等奖或2次二等奖。
(三)论文、着作要求
公开出版或发表学术专着、论文,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
1、撰写1部(之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独立撰写3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2、独立撰写5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问题四:文化馆可评聘艺术专业职称吗 文化艺术系列(专业)职称资格评审
材料申报、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由省文化厅负责组织评审(含委托评审)的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及相关单位。
二、评审条件及相关规定
(一)评审条件及主要政策依据
广东文化艺术系列各专业的评审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颁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艺术人员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职[2000]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艺术专业人员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告》(粤文职改[2000]0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文职改[2000]0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文博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文职改[2000]0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文职改[2000]07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关于印发<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相关规定及说明
1、关于学历和资历的规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即资历)。有效资历系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累计。初、高中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应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开始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起计。
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即后续学历)的,可以后取得的较高学历为学历条件,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累计为资历条件。
根据粤组函〔2004〕118号、119号复函,对参加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联合广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包括原市财政地税局)等单位举办的在职研究生班学习所取得的学历,以及对地方人员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部队分院的学习所取得的学历,不宜列为党校学历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
2、关于资历计算的规定。从2006年起,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
3、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规定。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程序、 *** 、表格及材料要求等按照《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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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从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定看怎样做好文化馆工作 开展群众文化工作,进行社会审美教育这项工作需要评定专业职称。群众文化工作包括群众文化的组织、辅导、创作、培训、非遗保护、理论研究,都要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技能,更要有热爱文化事业的心。
问题六:2016年文化系列中级职称评审规定 一、评审范围
符合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任职要求和相关政策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及有关协会、学会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在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至少1次,其他年度为合格或称职。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转换和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工作要求和任职条件报送材料,进行转换评审或资格审核。
二、报送材料时间
2016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节假日除外)。
三、报送材料内容
(一)由申报职称人员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局人事(职改)部门或省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信函。
(二)《陕西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A3纸张,1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推荐评审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A3纸张,1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四)主要业绩及相关证件、证书。
评审材料按类进行整理,如果材料袋在1个以上,每袋材料封面上都要粘贴《报送材料目录》或打印好的袋内材料清单。
1. 表格类:
(1)《申报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况表》(A3纸张,艺术、图书资料30份,群众文化25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3份。
(4)《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开监督卡》,1份。
为确保材料统一规范,陕西文化信息网上下载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要用A3纸双面打印,骑缝装订。《评审表》和《考核登记表》中填写的有关学习工作经历、业绩和科研论文等内容应由对应部门审核盖章。无具体对应部门,由基层单位审核盖章,确保真实有效。
2. 证件和证书类:
(1)身份证复印件。贴于评审表中“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一页,以便核对相关信息。
(2)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4)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报图书资料系列者提供),符合免试条件者,须填写《陕西省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一式2份。
(5)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工程)工作的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公需课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科目不少于56学时。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2012―2016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按照规定将继续教育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有效证明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复验盖章后,提供经过审验和复验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及复印件。
(6)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7)个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文件,1份。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供申报职称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文件复印件。
(8)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9)本人近期两寸证件照2张(同时提交照片电子版)。
以上材料分资格类证书和获奖类证书装订。申报者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须经省文化厅职改办验证,审验无误后原件退回。
3. 业绩类:
(1)业务自传(1500―3000字)。
(2)任现职以来所......
问题七:我在文化馆上班,专业是藏语言文学,评职称要报什么名称?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的,专业技术又分教师、医生、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实验人员等系列,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申报某个系列。每个系列当中又从低到高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例如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就是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就是工程师,高级职称就是高级工程师,对应高校教师,初级职称就是助教,中级就是讲师,副高是副教授,正高是教授。而你说的在 *** 工作的人,他们一般会评研究员之类的或者是其他跟自己专业相关的职称。个人的收入待遇等也和职称直接挂钩,职称越高待遇越好,工资越高。
问题八:国家现有职称都有哪些 国家现有职称:
主任 *** 、副主任 *** 、主管 *** , *** 、技士;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药师与前同;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医师、医士;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
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技术畜牧员;
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技术兽医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问题九:在文化馆上班,专业是会计学,应该评什么类的职称 会计职称是得考试才有的哦
你可以问问你们单位的人,也可以问问人事局
毕竟有职称可以加工资。
问题十:在文化馆上班,专业是会计学,应该评什么类的职称 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自考文凭效力与个人的努力学习程度相关,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且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考虑,如果是想拿一个新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可以考虑参加自考,若只是想多一个技能,可以自学的方式,不一定非要去拿一个学历学位。
有没有关于需要在博物馆、展示馆等公共场合需要提供身份证的管理条例或法律条文
所谓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就是国家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制定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标准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只有符合这一限制性标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并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一样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都关系着国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机构的社会职能。为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了确保非国有博物馆能够象国有博物馆一样发挥好公共文化教育机构应有的作用,并保证某一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博物馆的布局、结构合理,通过立法设置适当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现行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我国的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博物馆准入制度先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停滞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特许设立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特许设立与核准设立并存阶段和2000年以来的普遍规范核准阶段四个时期。我国现行的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是由200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与博物馆设立有关的法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为核心确立的。根据以上两部法规设立非国有物馆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依《博物馆管理办法》审核,获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再向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由于民政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登记是以文物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为前置条件的,所以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文物行政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内容。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至十四条,以六条的篇幅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申报材料内容做出了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山西省文博系统职称评审: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博物馆设立申请的审核部门,负责根据上述条件审核申办人提交的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和博物馆章程草案(仅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除了该办法规定的材料和程序外,在北京等部分地区设立博物馆还需要经过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的专家考评。
2、世界各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
根据国际博协的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机构。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做自己的基本责任,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依照这样的定义世界各国都对于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仅以英、法、日三国为例展开讨论。
在上述三国中英国的管理最为宽松,英国的博物馆工作由 *** 主管部门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和非 *** 公共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共同负责,具体的博物馆登记工作由MLA独立负责。英国的博物馆登记制度是非强制性的,即一座博物馆不经过MLA登记也可以设立。但博物馆登记与否和登记等级如何直接关系着博物馆接受 *** 拔款的资格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信誉,所以英国绝大多数的博物馆与美术馆都要参加MLA组织的博物馆登记。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博物馆登记的标准与规则显得十分严格。根据MLA的规定任何一个申请登记的博物馆都必须满足六个基本条件,它们是:
A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构;
B在管理方面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一套行之有效的 *** ;
C可接受的藏品保护条件;
D能提供与博物馆的性质、规模和地点相符合的公共服务;
E定期得到专业性的专家建议;
F一个可接受的财务基础和遵守一切法律、计划和安全的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的博物馆经过自我评估和MLA登记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后将获得全面登记。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博物馆将根据具体情况获得有条件登记或不合格的结果。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较之英国要更为严格,法国博物馆事业的主管机构是法国文化和通讯部,该部下设博物馆管理局具体负责博物馆的准入与管理。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强制性的,根据法国《博物馆法》的规定,法国所有的博物馆在人员的专业从业资格、对公众开放、藏品的不可让渡性及藏品的获得、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更低标准。特别是在藏品的管理方面法律对于保证藏品的所有权(法国博物馆的藏品不可 *** );保证藏品的管理模式(藏品必须登记造册,且必须定期核查);检查新获藏品的质量及修复工作的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实行上述准入政策的同时法国 *** 还对具有“公益性”且同意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博物馆运行模式和监督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乡镇级博物馆以及一些协会下属的博物馆授予“法国博物馆”的称号,通过这种方式对博物馆实行有效的分级、分类管理。
日本的博物馆准入制度与法国一样都是强制性的,根据日本《博物馆法》规定:欲设博物馆,须经 *** 主管部门(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须具备下述四项条件:
(1)具备为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博物馆资料;
(2)拥有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专业人员和其它职员;
(3)具有为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建筑物及土地;
(4)一年之中,开馆150天以上。
3、关于博物馆准入制度的讨论
新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 年检和终止等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博物馆准入制度一次里程碑式的变革。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一方面《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相对有限,而另一方面《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宏观的管理办法其规范内容也不可能做到十分详细,所以博物馆准入制度还应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工作加以完善和加强。这种完善和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标准方面
可以探索通过标准、规范、细则等形式对现有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加以深化通过宗旨、藏品、场地、人员、资金、出资人、业务范围、设施设备、组织结构、保管制度、安全机制、开放服务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一套标准应当分成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在宗旨、藏品、场地、人员、组织结构、安全机制等方面设置一个通用的更低标准,其次要在更低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场地、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组织结构、保管制度、安全机制、开放服务标准等方面内容针对不同性质(国有或非国有)、不同类别(科技类、历史类、艺术类等)、不同级别(国家级、地方级)、不同业务范围的博物馆执行不同的标准与规范。此外还有六点值得注意,之一是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宗旨范围应当做出一定要求,使非国有博物馆的宗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或全国博物馆发展的宏观情况对博物馆宗旨范围做出调整,第二是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出资人资格应当做出一定要求,第三是对于涉及文物的历史类博物馆在藏品保管制度和馆内安全机制方面应根据我国文博行业特色做出严格的要求,第四是对于在不可移动文物上设置的博物馆对于场地要求可以适度放宽,第五是应当在批准博物馆设立时严格核定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以防止博物馆违背宗旨开展业务,第六是在细化标准实行机构准入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考试形式建立一套独立于现行文博职称本系之外的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这一准入机制所确定的是博物馆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素质的更低标准,博物馆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达到准入机制所规定的标准,这一准入机制应当与博物馆机构准入制度相结合,使每个申请设立的博物馆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符合准入标准的专业人员。
(2)在程序方面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博物馆资格评审委员会把握博物馆准入制度的执行。博物馆准入许可作为一种特殊主体设立的强制许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制度中有两点需要完善。之一是应当借鉴《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的经验在博物馆设立申请程序中增加专家实地考评一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办博物馆的宗旨组织博物馆学和相关学科方面的专家对申办博物馆进行实地考评。第二是现行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举办博物馆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但并没有规定审核意见的形式,笔者认为博物馆设立审核作为特殊主体的设立资格审批,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置行政许可规范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此规范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制发的登记证书或资格证书。
(3)在民办博物馆的特殊要求方面
在博物馆准入方面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各类条件标准都应当是相同的。但由于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在管理模式上有很大区别,所以在具体标准和条件上还应当有一定区别。在这一点上《博物馆管理办法》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博物馆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4)在其它方面
除了建立一套博物馆设立准入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和其它行业的经验,探索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各博物馆的各方面情况制定一套分级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等级评定规范,对不同级别的博物馆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使博物馆发展走上良性道路,为博物馆的拨款和赞助机构增强信心,并为 *** 主管部门提供一个准确的博物馆统计数据。 除了对博物馆的准入进行管理外,以文物行政部门为主的有关行政机关还应通过法规、规章等一系列手段给予非国有博物馆在政策、资金、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保障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运营。
1、政策保障
给予非国有博物馆法律保障,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博物馆这一特殊主体在税收、捐赠等方面的政策性的支持,以保障非国有博物馆的正常发展,经过调研我们发现非国有博物馆所需要的政策性支持首要表现在税收减免、投资优惠、征集藏品、接受捐赠四个方面:
(1)税收减免
给予博物馆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税务条例就依据博物馆的非营利特点将博物馆列为免税单位,日本也依据博物馆的行业特点自1976年起专门制定了适用于博物馆的减免税措施。我国虽然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项中规定了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在《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还通过《文物保护法》和一系列法规、规章确定了博物馆的一部分收入属于事业性免税收入,但这种税收优惠在执行层面上的限制还是很多的。特别是非国有博物馆由于同 *** 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财政部门也没有资金缴拔关系,不能像一些国有博物馆特别是文物系统博物馆那样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或银钱收据,只能使用税务发票,所以像资料保护费、文物保护费等一部分符合文物法规的事业性收入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对博物馆行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除了门票收入外各种展览收入、资料收入以及接受资助收入等均应纳入博物馆的非税收入范畴。与此同时,文物部门应当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国有博物馆非税收入的范围、收支方式、监管 *** 、使用票据等问题做出规定,使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P p
(2)投资优惠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但是这种鼓励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调查中,大部分接受调查的非国有博物馆特别是由企业举办的博物馆都十分关心国家对于举办博物馆的投资主体有何鼓励和优惠政策。但笔者查找了大量有关文物、税务、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发现此类政策。这与国家鼓励组织、个人设立博物馆的初衷是不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也是不相符合的。国家应当在给予博物馆税收减免的同时也应从税收等解度给予举办博物馆的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一定的优惠措施,以提高它们兴办博物馆的积极性。
(3)征集藏品
藏品是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的基础,征集藏品是博物馆重要的业务活动, 在这一点是国有博物馆如是非国有博物馆也如是。虽然新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北京市博物馆条例》也在其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但以上两条规定都没有明确说明非国有博物馆在征集藏品方面的权力、具体行使和限制等内容。笔者认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确认非国有博物馆征集藏品(采集科学标本)的权利,并对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 *** 出规定,对于非国有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4)接受捐赠
依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博物馆可以作为接受捐赠的主体,接受公益性的社会捐赠。接受捐赠也是博物馆获得资金开展业务的一条重要渠道,这是国内外通行的作法。但在《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却未对非国有博物馆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做出规定,而只是说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北京市博物馆条例》虽然规定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对捐赠人具体的优惠措施,接受捐赠的程序和资金监管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说明。此外《公益机构捐赠法》对于公共文化设施作为接受捐赠主体是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进行定义的,而非国有博物馆的主体则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国家文物局虽然也在1998年发布了《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外发[1998]021号)但该规定的受赠单位仅限于文物系统博物馆而捐赠人也必须是国外及港澳台同胞规范范围过小不根本不适用于非国有博物馆。所以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赠的问题上遭遇了法律的空白。非国有博物馆在接受捐款时常常因无法开出接收捐赠的专用票据让捐赠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企业或个人购买文物后捐赠给博物馆时的财务处理上更是问题不断,由于不是实际捐款不能出具捐款收据捐赠人的税收减免优惠更无法保证。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法国,国家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博物馆事业:当私人或私营企业为博物馆购买国宝级文物而出资时,可以获得税收减免,额度更高可达其出资额的90%(但减免税额最多不得超过其应缴总税额的50%);当私营企业为自己购买级文物时,它也可获得更高可达其出资额40%的税收减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由文物、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公民、法人向博物馆捐赠款物的规范性文件,对捐赠范围、受赠管理、捐赠人优惠等做出严格规定。
2、资金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非国有博物馆的法人身份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属于由举办人自筹资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这类法人实体的举办资金虽是由举办人自筹的,但是非国有博物馆从事的是公益文化事业,所以在具体的项目经费上也应同国有博物馆一样拥有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权利,这样的做法也是国际通例。在英国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每年通过 *** 拨款、国家彩票等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十余亿英镑根据各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申请,经过评估后拨付给各博物馆支持其业务发展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可以平等的申请上述基金。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还专门设立了“博物馆和美术馆指定藏品挑战基金”每年提供500万英镑专门支持拥有国家级藏品的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除此以外英国 *** 还与大量已登记非国有博物馆通国签订《拨款合同》的形式向其直接提供财政拨款,支持其事业发展。而在我国国家设立了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文物保护基金等,每年都会向各类博物馆提供大量的项目性资金支持,以确保博物馆各类科研课题的顺利开展。可是基金支持的范围往往仅限于与 *** 机构有隶属关系的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的研究工作则无法获得基金支持,文物保护项目也不能像国有博物馆那样获得国家的专项资金支持。这直接造成了大量非国有博物馆的科研和文物保护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笔者认为 *** 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同机会,获得科研项目的基金申请资格和文物保护项目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3、技术保障
通过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调查我们发现在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来源于技术方面,非国有博物馆在保管与研究方面由于技术力量的薄弱、专业人才的不足,有时虽然拥有很好的资源但往往不能像国有博物馆那样顺利的开展工作产生学术成果或经济效益。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但这个技术问题在深层次上却蕴含着机制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博物馆系统内都拥有鼓励大型国有博物馆和科研机构支持小型和非国有博物馆的专门政策,如在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就制定了专门政策鼓励国家级博物馆以出借藏品、共同开发以国家级博物馆藏品为主的巡回展览、为地方和非国有博物馆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机会,提供专业咨询和设施等方式帮助地方和非国有博物馆,促进它们的发展。笔者认为这种机制应当是非国有博物馆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这样的政策可以非常有效的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在这一方面英国的作法也十分值得我们借鉴。
4、管理保障
让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拥有平等的地位一直是国内多数民办博物馆一直的一种愿望,也是 *** 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所认同的观点。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行业性法律法规时也都考虑到这一问题,尽量在管理上给予民办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平等的待遇。但是我们注意到在一些方面非国有博物馆的待遇与国有博物馆仍有很大差别,这种问题大都是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比如在举办国外入境展览或组织出境展览时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令修订的《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主办(承办)涉外展览的单位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 *** 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就这一个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就将许多与 *** 机构无行政隶属关系的非国有博物馆排斥在外。又比如在一些省份的文博专业职称评定时,非文物系统的参评人员评定文博专业职称需要由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文物主管部门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函,就这一纸委托函也使许多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参加专业职称评定,这也从一定角度阻碍了非国有博物馆对文博专业人员的引进。对于这些管理上的不平等文化、文物、人事等有关部门,有义务通过修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使国家针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律保障体制更加完善。
此外,加强对各类民办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监管,在民办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有效的文博行业信息也是民办博物馆法律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规范民办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完善民办博物馆的法律保障体系,除了依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现有的行政规范并加强管理外,更有效的办法还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一部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和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博物馆法》,这一立法活动对我国现阶段文博事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必要且十分可行的。
首先,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法国早在1945年二战刚结束不久,法国就颁布了之一部关于博物馆事业管理的国家法律——《法国博物馆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对法国所有博物馆进行监管。该法的实施对振兴饱受战火蹂躏的法国博物馆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为适应博物馆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法国于2002年1月4日颁布了新的《法国博物馆法》。英国于1992年通过了《博物馆和美术馆法》,将英国博物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日本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了全国性的《博物馆法》,促进了该国博物馆行业的健康迅速发展。
其次,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文博行业具有十分的必要性。
我国还没有一部自己的博物馆法律,管理全国行业仍依靠文化部的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办法》不能有效的规范文化文物系统以外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在各地方与地方性法规有冲突时地方 *** 也只能依照地方性法规执行,这种现状与中国作为文化大国的地位也是极不相称的。
第三,制定规范全国博物馆行业的《博物馆法》在我国也有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方面,制定《博物馆法》在我国文博学界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1991年马自树先生就曾在《中国博物馆》杂志发表《要研究博物馆建设的立法问题》一文提出了对博物馆立法问题的看法,二十多年来在我国文博学界和法学界关于博物馆立法的呼吁和讨论始终不断,为我国的博物馆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我国文博行业和部分地区有过多个规范博物馆管理和博物馆工作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早在1979年国家文物局就曾发布过《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对博物馆的定义、宗旨、陈列、藏品、群众工作、科学研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1993年12月25日在北京,北京市人民 *** 批准发布了《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开创了全国范围内博物馆登记管理的先河;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成为了我国之一个有关博物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博物馆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博物馆事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为我国的博物馆立法积累了大量的实践基础。
天津市文博系统职称评定的规定
不进行认定是不行的。
一般的认定过程是交相关的材料由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才能晋升职称。
这期间可能还要参加相关的考试(笔试或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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