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山西省人工增雨职称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山西省人工增雨职称,发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山西省人工增雨职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防霜、消雨、消雾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资金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省人民 ***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科技、农业、民政、水利、林业、安监、物价、通信及民航、飞行管制、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 *** 气象主管机构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山西省人工增雨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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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山西省人工增雨职称;
(二)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全省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工程建设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
(五)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培训和科学试验、技术开发及装备供应;
(六)开展人工影响天气重大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七)研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气候的影响,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八)规划和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扩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组织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人工增雨、重大社会活动人工消雨、机场和高速公路人工消雾、旅游景区人工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车载火箭用房、值班室,配备通信设施,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通讯系统和天气监测预警系统。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燃爆器材,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存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燃爆器材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人数;
(五)有健全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 *** 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第十二条 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负责全省飞机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负责制定方案和实施当地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等作业。第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天气、云层条件;
(二)得到空域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作业点为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高大建筑设施,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四)作业点与上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及空域管制部门的通信畅通;
(五)有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作业单位和指挥、操作人员;
(六)作业器具质量完好,符合使用要求,并经年检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设置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等地面作业站(点),经县级以上人民 *** 同意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时,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
陕西人工增雨一周降下1094个西湖!人工降雨给当地带来了什么?
经常在网上冲浪的小伙伴们,他们一定会发现这样一个比较重要的信息就是各地的高温已经屡屡冲上了热搜,很多地方已经对高温苦不堪言,不仅是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了影响,连部分农业也受高温天气影响发展态势不够好,所以陕西省就进行了人工降雨。
在这一周中,陕西连续竟降雨竟然高达了1000多个西湖的水量,那么人工降雨这种方式究竟给陕西省当地带来了些什么效果呢?现在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首先这对于当地的农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好消息,因为干旱天气,很多地方的土地已经发生了比较干旱的现象,甚至发生了干裂,所以很多农作物在这种条件下,产量一定不会很高,甚至对于农作物还会产生绝收的现象,造成农作物死亡,所以这次人工降雨对于陕西省的农作物来讲,挽救了陕西省很多种植业的发展,可谓是一场甘霖。
其次就是人工降雨对于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来讲也非常的好处,因为高温天气很多人都没有办法正常工作,就比如户外工作也是停滞了很久,在高温下面进行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非常不利,所以在高温天气下,很多户外工作的人员都会停止工作,那么这场员工降雨之后,气温就有了有效缓解,工作也能够正常进行,所以这对于陕西省当地的生产生活来讲也是一个好消息。
其次对于陕西省一些河流来讲,山西省作为一个中西部的省份,它的河流种类其实并不是很多,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下,很多河流的水位都急剧下降,这对于农作物的灌溉以及生活用水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利,所以进行人工降雨可以较好的补充河流水分,让河流的水位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位置,这对于人民的生产生活来讲是非常有益处的,所以这次陕西省的人工降雨是非常成功的一次降雨。
强降雨是人工降雨吗 强降雨是多少毫米
强降雨是一种很常见的自然天气,而同时我们有些人对于人工降雨也是有一些了解的,因此很多人认为强降雨是人工降雨,那么强降雨是人工降雨吗?强降雨是多少毫米?
强降雨是人工降雨吗
不是。强降雨表示降水强度大,表明此时上升气流强,人工降水,又称人工增雨,是指根据自然界降水形成的原理,人为补充某些形成降水的必要条件,促进云滴迅速凝结或碰并增大成雨滴,降落到地面。只要条件允许都有可能出现强降雨,人工降雨也可能导致强降雨。人工降雨是根据不同云层的物理特性,选择合适时机,用飞机、火箭弹等向云中播散干冰、碘化银、盐粉等催化剂,促使云层降水或增加降水量。人工降雨是通过人为因素来促使降水量增加,通过人工降雨作业,可以让原来自然条件下不会降雨或者降雨量很小的云发生强烈降水。
强降雨是多少毫米
降水量测量是一般是用口径20厘米的漏斗收集,用专门的雨量计测出降水的毫米数。如果测的是雪、雹等特殊形式的降水,则一般将其溶化成水再进行测量。中国气象局规定:24小时内的降雨量称之日降雨量,凡是日雨量在10毫米以下称为小雨,10.0~24.9毫米为中雨,25.0~49.9毫米为大雨,暴雨为50.0~99.9毫米,大暴雨为100.0~250.0毫米,超过250.0毫米的称为特大暴雨。降雨量一般用雨量筒测定,所以降水量中可能包含少量的露、霜和松等。气象学中常有年、月、日、12小时、6小时甚至1小时的降水量,6小时中降下来的雨雪统统融化为水,称为6小时降水量;24小时降下来的雨雪统统融化为水,称为24小时降水量。
山西强降雨致15人遇难3人失踪
今天(12日),山西省召开防汛救灾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截至目前,此次强降雨共致15人遇难,3人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2.01万人。发布会上介绍,10月2日至7日,山西出现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秋汛,多地遭遇时间久、范围广、强度大的降雨天气。山西平均降水量119毫米,更大为山西临汾大宁县降水量达285.2毫米。从10月份以来降雨统计看,山西平均降水量为127.1毫米,是常年同期(9.5毫米)的13倍,太原、晋中、阳泉偏多20—24倍,忻州、吕梁、临汾、长治偏多10—16倍,大同、朔州、运城、晋城偏多4—6倍。受持续强降雨影响,山西省内37条河流发生洪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铁路运行受到一定影响。汾河新绛段,乌马河清徐段,磁窑河汾阳段、孝义段等多处发生决口,南同蒲线祁县昌源河大桥桥台被冲垮,枕木悬空,导致列车停运。截至目前,此次强降雨共致山西11个市76个县(市、区)175.71万人受灾,因灾死亡15人,失踪3人,紧急转移安置12.01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357.69万亩,倒塌房屋1.95万间,严重损坏1.82万间,直接经济损失50.29亿元。
强降雨是因为什么
暴雨形成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一般从宏观物理条件来说,产生暴雨的主要物理条件是充足的源源不断的水汽、强盛而持久的气流上升运动和大气层结构的不稳定。大中小各种尺度的天气系统和下垫面特别是地形的有利组合可产生较大的暴雨。引起中国大范围暴雨的天气系统主要有锋、气旋、切变线、低涡、槽、台风、东风波和热带辐合带等。此外,在干旱与半干旱的局部地区热力性雷阵雨也可造成短历时、小面积的特大暴雨。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内生产、生活、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 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 *** 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第九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十条 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
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第十四条 省人民 *** 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第十七条 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第十八条 恢复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和古水域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能力。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之一条 为山西省人工增雨职称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第三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理论、评估模型的研究,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其山西省人工增雨职称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结果,开展气候资源评价工作,提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议,编制气候资源区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第九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五)气候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普查工作,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监测站网,组织开展气候资源的多层次监测和可利用资源的评估,为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建设气候资源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气候资源监测和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以及资料的传输、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气候资源监测和资料传输,应当使用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专用技术装备。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资源汇交资料的管理办法,实现监测资料共享。
从事气候资源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有关气候资源监测资料。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符合条件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信贷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贴息优惠贷款政策。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机构、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的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业。
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水灾、旱灾、农林病虫害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 *** 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第八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 *** 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的划定;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四)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
(五)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六)气象灾害防御指挥系统等相关设施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逐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科学、合理设置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点、干线公路、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信息传播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系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业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站(点)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机构、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的建设。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和指导实施人工增雨(雪)或者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 *** ,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
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实施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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