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上士,今年服役满12年,请问山西省长治对满12年转业士官安置有什么政策?
不要焦虑,我了解你现在比较担心,对即将退伍的自己充满期待。
这个政策提前查不到的,也一般不会在网上公布。
一般是根据你们当地当年的情况针对性的制定的,肯定是以减少 *** 压力为原则制定
我是一名市级医院医生,如果随爱人转业回山西晋中市如何安置
现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自谋职业,实行适当补助
(一)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 *** 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包括生活补助金和工龄补助金。
1.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
2.工龄补助金,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龄(随军前的工龄加随军年限),每一年给予一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补助(随军前在原单位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不再重复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更高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随军前的工龄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时间为准,随军年限以部队批准的随军批复时间为准。
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每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我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人数测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拨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直接支付给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二)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就业后又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二、鼓励多渠道就业,落实扶持政策
(一)有就业愿望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可以享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
2.免费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
3.一年内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4.免费托管本人档案两年。
(二)鼓励企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企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可参照享受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不愿意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仍按原安置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对不服从分配或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一律不再另行安置。该类人员可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但不再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在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
(一)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服务,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 办)在每年 *** 安置工作展开后,及时将 *** 干部配偶的情况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尽快移交 *** 干部配偶档案,通知要求自谋职业的 *** 干部配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受理 *** 干部配偶自谋职业申请的准备工作。 *** 干部配偶本人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档后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 *** 干部配偶自谋职业申请表》,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随军批复、劳动关系、户籍关系等证明材料。
士官转业易地安置到太原有什么规定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 *** 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山西转业干部如何进行安置,怎么选岗?
省直和太原市安置条件
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9号)和山西省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晋发〔2016〕47号)规定山西职称安置,符合山西接收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山西职称安置,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1) *** 干部入伍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或从太原市入伍。
(2)配偶已随军或结婚时的常驻户口在太原市满2年,但是非随军取得太原户口满3年以上。
(3) *** 干部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配偶为独生子女。
(4) *** 干部父母一方为军人,且 *** 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太原市。
(5) *** 干部未婚,其父母常驻户口在太原市。
(6) *** 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在太原市,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①自主择业;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④因战因公致残。
符合太原市接收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省驻并单位,下同)接收安置:
①配偶系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或省属企业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②配偶系中央驻并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③ *** 干部未婚或者夫妇都是现役军人,父母一方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或中央驻并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
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修正)
之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第三条 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拓宽就业渠道,发展第三产业,搞活多种经营,组织生产自救,扩大劳务输出,搞好转业训练,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第四条 企业应当利用多余或闲置的固定资产,扶持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对扶持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实行有偿 *** 或有偿使用。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提供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要为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第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其他企业富余职工,应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对待,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七条 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企业上年上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条 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对职工可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 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人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按照《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 *** 规定的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按《规定》第十二条裁减职工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好职工的余缺调剂工作。企业增加职工应按照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根据用工条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置富余职工。
支持和鼓励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第十二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将不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零点五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进行转业培训,并提供再就业机会。
少数企业按前款规定安置仍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还可适当放宽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第十三条 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导读:根据《 *** 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 *** 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 *** 组成部门。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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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厅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调研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
(四)法规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
(五) *** 接待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负责本系统 *** 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 *** 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 *** 案件和集体 *** 事件;负责有关 *** 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
(六)规划统计处。
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厅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处。
拟定全省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省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
(八)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不含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转业军官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办省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定部分企业 *** 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定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省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 *** 、高级 *** 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政策拟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承办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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