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1988)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山西煤炭厅职称论文目录:“发展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山西煤炭厅职称论文目录,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须实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防止环镜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应注意人才开发,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二、将第十六条移到之一章,列为第五条并修改为:“本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三、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之一款修改为:“山西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省煤炭工业的远期和近期规划,负责煤田地质勘探,矿区储量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地、市和重点产煤县(市、区)成立煤炭工业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第六条的规定,对本地、市、县所辖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煤炭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划分矿区,核定或划定全民所有制煤矿企业的矿区范围,审批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的煤炭资源的占用。协调解决煤炭资源开发方面发生的争议。六、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原第二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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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全民所有制煤矿,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矿登记。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发放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核定矿区范围的意见。”

第三款:“集体煤矿企业和个体采煤申请办矿,须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件,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复核,代发采矿许可证,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第四款改为第五款。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须经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三款修改为:“毗邻煤矿发生矿界纠纷,由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界予以处理,不服的由发证机关会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裁决。”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矿井资源枯竭需要报废时,应按国家规定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发证机关备案。”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进行煤矿设计和煤炭开采时,对煤系地层中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伴生矿产,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开采、利用,限于条件暂不能综合开采、利用的,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本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中的“煤炭工业厅”均改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本条之一款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均改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十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水源保护区、重要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 *** 规定保护的名胜古迹所在地不准开矿。”十五、第二十九条之一款修改为:“未经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划定的井田矿界均属无效。”

本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企业超越批准的矿界采掘,由县以上人民 *** 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界内,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到批准矿界以内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十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没有领取或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建井或开采的煤矿,由县以上人民 *** 责令关闭,拒不关闭继续生产经营的,从责令关闭之日起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建井施工的,应处以罚款,停止拨款、贷款。”十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新建矿井竣工后,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没有领取开采证和营业执照即行生产的,改建、扩建矿井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即行生产的,生产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强行生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山西省农业厅评职称论文需要是一单位吗

山西省农业厅评职称论文是需要一单位的。

一般来说,职称论文署名必须是本单位名字。因为评职称论文的发表是需要有单位的基本信息的,通常文章发表成功后。

会在1-3个月上传到相应的数据库,这时候职称评定会有相应部门来检索你发表论文情况是否真实。一般是以单位搜索为准的,所以是需要作者写本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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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局厅长是谁

吴永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1959年7月出生,1981年6月入党,1975年4月参加工作,2004年7月山西省党委校公共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1976.05,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综采队工人、副队长;

吴永平

1981.09,大同煤校(今山西大同大学煤炭工程学院)学生;

1983.07,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通风区技术员、副区长、区长;

1991.10,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副总工程师;

1993.09,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副矿长;

1998.05,大同矿务局挖金湾矿矿长;

1998.08,大同矿务局同家粱矿矿长;

1999.12,大同矿务局晋华宫矿矿长;

2004.0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10,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5.1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6.0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全面负责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工作

2008.0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8.0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1.09, 山西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山西大同大学煤炭工程学院(原大同煤校)校友会会长。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任命吴永平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

1984年参与完成了“煤峪口矿矿井均压防火实验研究”并成功实施,该项目获原煤炭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990年主持完成了“均压灭火自动监视与调节”,并成功实施,该项目获大同矿务局科技进步特等奖:2001年主持完成的“大同两硬条件大倾角煤层综采技术研究,通过了山西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撰写的论文《两硬特厚煤层综采上分层放顶煤开采研究》、《晋化宫矿推行超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试论矿长如何抓好安全生产》、《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应用综采技术的实践》、《从煤炭企业发展战略谈人力资源的开发》及《试论综采过大面积冲刷区的技术 *** 》相继发表在《山西煤炭》、《煤炭科学技术》和《中国煤炭》等杂志上。 从1989年至2003年,先后获得了山西省煤炭系统先进工作者、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山西省劳动模范、山西省“优秀和杰出青年企业家”、省“优秀企业经营者”和省市“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山西煤矿中级职称需要几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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