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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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第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 *** 联合组建。省级人民 *** 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第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第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 ***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第七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第八条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第九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第十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第十一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之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第十二条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第十三条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文物局工作

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国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扩展资料:

国家文物局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联络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 *** 、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督察司

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四、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相关审核报批工作。

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国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承办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文物局

[山西省]山西省文物局职称办,山西省文物局办公室主任

山西省文物局局长还是王建武吗

山西文物局领导班子 

王建武 党组书记、局长

山西省文物局职称办,汉族山西省文物局职称办,1956年10月5日出生山西省文物局职称办,山西五台县人山西省文物局职称办,1975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6月入党。全日制本科、在职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哲学专业研究生班,哲学硕士学位,教授职称。

刘正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男,河南新县人,生于1960年1月28日,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入党,大学毕业。历任煤炭部太原设计院副处长,省 *** 办公厅秘书、办公室主任,2004年9月任省文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至今。

宁立新 副局长

男,籍贯山西原平,出生地山西大同,生于1960年7月11日,1982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毕业。历任省考古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副所长,省文物局文物处长、规划财务处长、兼任省文物资料信息中心主任,2005年1月任省文物局副局长至今。

黄继忠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男,汉族,山西原平市人,1965年10月生人,1987年11月入党,工学博士,研究员职称。2006年10月任云冈石窟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2008年4月任云冈石窟研究院(云冈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2011年4月任省文物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许高哲 副巡视员

山西2022年文博中级申报时间

2022年2月1日。

关于文博系列中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执行。今年申报文博系列中级职称人员业绩与项目结项时间可推迟至2022年2月1日。

文物、博物馆工作科学研究人员定职称升职称试行办法

之一条 文物、博物馆工作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职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四级。第二条 文物、博物馆工作各级研究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 *** 思想,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第三条 文物、博物馆工作科学研究人员的定职、升职,应当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同时,也必须适当考虑从事专业工作的资历。第四条 定职与升职的业务标准

一、研究实习员

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工作期满一年, 具备下列条件者, 可定为研究实习员:

1.具有中国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国古代文物或革命文物的基础知识。博物馆工作人员要初步掌握博物馆陈列内容设计和资料调查汇编的 *** 。从事考古工作的要具有中国考古学基础知识并初步掌握田野考古的 *** 。

2.在有经验的研究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能够写出一般的科学论文或调查报告;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能草拟陈列设计方案;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应能写出一般的清理发掘简报。

3.具有一定的古代汉语水平,能阅读一般的历史古籍,会使用本专业的工具书,并粗通一门外文。

二、助理研究员

1.具有本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治学态度谨严。掌握较丰富的专业资料,或对某一种古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

2.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 ,写出过一些较好的论文或调查报告。从

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能独立从事陈列设计工作,熟练地完成所承担的设计任务。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应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独立进行古墓葬的发掘和古遗址的试掘工作。

3.能够借助字典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应具有较高的古代汉语水平。从事少数民族研究的人员,应当懂得本专业的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字。

三.副研究员

1.对本专业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治学态度谨严。

2.在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写出过水平较高的论文与专著,或对某种古代文物有相当的鉴定水平。

3.对博物馆陈列中某些重大问题,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绩显著。从事考古工作的,要有丰富的田野考古经验,能主持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4.能够培养青年研究人员,指导专题研究或博物馆陈列的设计工作。

5.熟练地掌握一门或两门外国语。

四、研究员

1.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学术上造诣较深。

2.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的研究工作,有独到的见解,写出高水平的论文和专著,或对某一种古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声望。

3.能指导博物馆陈列的总体设计或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科学研究人材方面成绩显著,对文物、博物馆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4.外国语要求与副研究员同。

(各级研究人员的外语要求,对老的专业人员目前可不列为必备条件)。第五条 科学研究人员在本专业上工作成绩卓著或有特殊贡献者,可以越级提升。研究实习员的工作期限一般定为三年,经过考核、评定,长期不能晋级者,可以根据本人志愿另行分配其它适当的工作。第六条 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的定职或升职,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并组织学术委员会(包括社会上的专家)进行考核评定。

研究实习员的确定,由各博物馆、文物工作队批准(包括地、县一级文物机构),确定和提升为助理研究员由本单位评定提名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批准,确定或提升为副研究员、研究员由各单位考核评定提名。副研究员报请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审核转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研究员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的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由各单位审核批准,确定和提升助理研究员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确定或提升为副研究员、研究员,由各单位评定提名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干部可按本办法确定职称。在文物系统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参照有关方面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