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人社部认可吗

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人社部不认可,因为只是一个加分项。只要是地方人社局(含职改办)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都是人社部认可的。 另外,中央企业评审的职称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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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创科技成果评价鉴定中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和河南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从事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权威机构,得到省市科技部门、教育部门的认可,中心主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原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人才评估及对接等。

“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之处如下:

1、获得途径方式不同:职称则是通过考试和评审方式,最终聘用的。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如通过了考试和评定,获得了职称资格,但若没被聘用,则享受不到已取得的职称等级所应有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是经过专门的机构,通过层层审核等,最终任命的。

2、岗位不同: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则是担任的专业技术类岗位。

3、职务不同:职称通常所指工程师、高级教师、农艺师等。职务一般指行政职务,包括县处级、乡科级还有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一直到科员、办事员,还有企业的行政、管理职务,比如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称

[山西省]山西成果推广系列职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农业系列职称评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一类成果推广具体是指什么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四类指公开出版的刊物就可以,比如《电脑知识与技术》。三类的难发一些,要及早做准备,像合肥工业大学学报、安徽大学学报都属于三类的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中,一类成果推广具体是指什么?

教师的职称有五级,分别如下:

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不同级别下的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如下: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之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 *** 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 *** 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 *** ,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 *** ,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 ***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 *** ,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科技成果转化职称是全国通用的吗?

不通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职称的系列不同。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属于推广系列。而专业职称属于研究系列。

二是申请职称评审,晋级所需要的业绩材料不同。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要求的业绩材料是科技推广,科技普及等方面的业绩材料。比如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规模,市场占有率等证明材料。而专业职称要求的是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业的品种选育、良种推广、耕作栽培、土攘肥料、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技术。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经营服务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的任务是将科研成果、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转化为生产力,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农村,服务于农业生产。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省、地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推广机构。它们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计划,掌握农业技术推广情况;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农民按专业分工建立各种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五)组织培训农业技术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向农民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

(七)承担新技术的引进和示范推广,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建立高产、优质、增收示范点;

(八)组织管理并兴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技术经济实体和农业技术承包工作;

(九)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第九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条 村办、联户办、户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 在农业行政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下,科技管理部门、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积极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二条 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所规定的编制配齐人员,并逐步培养和配备信息管理、农副产品加工、贮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村至少选配一名农业技术人员,其待遇由村民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培养农业技术人才。

应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农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十五条 对在职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

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凡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职称证书,聘用的可享受相成待遇。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可以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经济实体。

允许并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方式,兴办各种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实体。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开展有偿服务、技术咨询、技术经济承包,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可以结合新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可以结合新技术推广,开发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业务。